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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非典”防治经费管理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部分盟市、旗县发生“非典”疫情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调动各种资源,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资金和物资供应上保证了“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进一步集中财力、物力、科学、合理、有序地管理和配置政府及社会的各种资源,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避免损失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我区“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把防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有序有效地调动、整合和利用好政府及社会的各方面资源,集中财力、物力,全力以赴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物资管理供应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组织、调度和协调工作,绝不允许因为经费短缺或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非典”防治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调配、统筹安排政府及社会防治“非典”的各种资源。对区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收受,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政府接收捐赠的主管部门(捐赠者另有指定的除外)。捐赠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收受监管,捐赠物资由民政、卫生部门设立专库、专帐、专人统一收受并负责监管。接收的捐赠财物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非典”防治指挥部统一支配,统筹安排使用。未经政府或“非典”防治指挥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动用捐赠的财物。除捐赠者有明确具体的使用要求外,各类捐赠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立“非典”患者的医疗救助机制,对困难患者和家庭给予资助。凡已挪用的,必须如数退还。
三、各盟市、旗县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要按照“分散收诊、集中救治”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资金和各种防治资源。定点救治医院的确定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确实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旗县,就近到附近医疗条件较好的旗县或盟市所在地的定点医院救治,避免延误病情,影响救治,同时避免造成财力、物力上不必要的浪费。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特殊战争面前,都负有积极参与、支持防治“非典”的责任和义务,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对征用的属于政府所有的资源,包括各部门、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讨价还价,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当地政府或防治“非典”指挥部的调遣使用。对从部门利益出发,影响“非典”防治工作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防治“非典”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防治“非典”指挥部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的工作人员,其所属部门或单位要妥善安排所需相关经费,不得推诿扯皮,要主动关心这部分人员的身体健康。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大灾面前,要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今年除“非典”防治经费或涉及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特殊支出外,各级人民政府一律停止追加预算,更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要大力压缩出国考察、招商、会议等开支,节省资金支持“非典”防治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压缩50%,用于“非典”防治。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压缩一般性支出,调剂一部分资金支持“非典”防治工作或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典”防治费用。
六、各级卫生部门、各医疗单位、卫生防疫单位及其它相关工作部门,要科学合理地使用防治“非典”经费和物资,精打细算,坚决避免任何形式的损失和浪费。对借机搭车购置与防治“非典”无关的器材、设备、药品和保健用品,或进行装修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损公肥私侵吞国家资财的行为要严肃惩处。各级防治“非典”临时工作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经费的使用要尽可能节俭,召开会议,印发简报、文件要讲求实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行政资源和办公条件。
七、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防治“非典”物资管理供应部门、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疫情解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非典”防治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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