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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酒类批量进货运作方式的紧急通知

厦酒专[2003]12号


  市各宾馆酒楼、各零售商:


  根据国家经贸委 2003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精神和修订后的《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酒类批发市场的管理,做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又能起到规范酒类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稳定批发企业各系列酒的批发渠道,杜绝假冒酒流入市场的作用。 我局已决定在2003年度年审中将“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并入《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并入后的《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将具有“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功能,其右下角注有:进货单位、销售品种、规格、酒精度、数量、批号和销售日期等。


  2003年年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各批发企业原来使用的“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于2003年4月11日停止使用,同时启用《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即日起,你单位应按照《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之要求向核定后的酒类批发企业进货,并索取《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影印件),该证必须:1、由批发企业在其右下角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2、批发企业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必须注明所售酒的名称、规格、酒度数和批号。3、批发企业填写的销售品种必须与经营品种一致方有效。


  同时,为了方便我市各宾馆酒楼、零售商能随时查找到各酒类批发企业的联系方式,我局已在”厦门市经贸信息网”(网址:WWW.SME.NET.CN)上开通了“厦门市酒类信息”栏目,请随时上网查询。


  附件:


  一、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国经贸贸易 [2003]67号文)。


  二、《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01号令)


  三、《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样本)

厦门市酒类专卖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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