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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通告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

  二、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封面为棕色仿羊皮面料,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字样;内里为淡黄色印有水印的防伪造币纸,封二和封三分别印有证件的功能和持证人员纪律,封二之后印有省政府的大红印章,底部在紫光的照射下可显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封三之前印有发证机关年检记录;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三、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样式:封面为黑色仿羊皮面料,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字样;内里为淡绿色印有水印的防伪造币纸,封二和封三分别印有持证人员职权和持证人员须知,封二之后印有省政府的大红印章,底部在紫光的照射下可显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封三之前印有发证机关年检记录;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监督范围、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四、国税、海关、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从其规定,但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于2003年7月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的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2003年7月1日后,凡未取得新证以及未依法进行证件备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省政府1995年统一印制并由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同时作废。各行署、市、县政府已经下发通告或准备下发通告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启用新证和废止旧证的时间以该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但不得晚于2003年7月1日)。

  六、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出示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注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七、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层级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有权当场制止和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暂扣执法违法者的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或者超越监督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可向省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1-262622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1-461792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2-2424565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3-692329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4-8249751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9-4666139

  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7-8681818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9-4223031

  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8-3603827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4-8261229

  鹤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68-3224660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6-8226185

  绥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55-8226504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0457-212346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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