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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

省经贸委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深入开展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和道路收费站点的治理整顿,加强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的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减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运输和出行负担,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认真审核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标准、执行期限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符合规定的项目及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上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经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对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不得将上述应该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变相收费或者转移到其他收费站点收费。要认真清理整顿已经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按照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要立即停止收费。收费站点位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影响道路交通运输畅通的,要进行调整。二是符合保留条件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进行登记,重新核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报省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交通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城建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
  (三)综合治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违规执法问题。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违规执法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乱罚款、重复罚款、罚款不开票据、少开多收、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纠、只罚不纠、以罚代管、扣驾驶证不开暂扣证、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规定程序以及在行政执法中勒、拿、卡、要等问题。
  (四)全面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车站进行整顿,重点治理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定期检测时搭车收费、只收钱不检测、乱检测、乱收费;强制推销车辆附加装置、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及保险等;违
反有关规定,强制参加培训、咨询等活动,强制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强制机动车辆到指定检测点检测等问题。取消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登记,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核后,由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今后,省内收费公路、城市收费道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非国道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减负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交通、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公安、林业(森工)、农垦、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规范管理。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分别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二是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在目录管理基础上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对经批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制度。各收费站、检查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加强收费站、检查站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监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工作制度,精简人员,杜绝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等问题;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收费、检查和罚款任务。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与经营性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不得参与经营,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
能检测站设立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检测项目、检测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时,对已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且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检测项目要给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
用。三是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机动车辆各项收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监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乱设收费站、检查站等问题,同时大力推进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1.清理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2月10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重新审定,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力争2003年3月底前完成。
  2.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与省有关部门对收费站点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项工作于2003年6月底完成。
  3.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检测站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
  (二)专项检查阶段。
  省减负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是2003年5月至6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改,否则省政府将不予重新审批。二是2003年7月至8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违规执法问题治理整顿情况进
行检查。三是2003年7月至8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验收阶段。
  各地市减负办、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各行署、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减负办提出申请,省减负办从2003年8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将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另行下达),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在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我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抽调精干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明确责任,抓好实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覆盖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市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和责任,采取果断措施,狠抓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各级减负办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减负办和交通、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认真倾听企业和群众呼声,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结合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部门和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主动接受各方面
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表扬和推广典型经验,对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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