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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府〔2003〕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
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
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
一步的清理和改革,决定取消审批、审核、核准事项318项;下放市、县级管理
132项;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管理事项54项;不列为行政审批,转为正常管
理事项99项;保留1102项。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省人民政府取消
的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清理,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
管理措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
法,防止管理脱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
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对转移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各
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严格的审批
工作制度。同时,注意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努
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各级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
和监督,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监察部门对
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下放管理事项的收
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
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
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要求新设立审
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及组织论证后,报经省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省府办公厅



一、保留的事项(4项)
(一)审批
小汽车定编
(二)审核
全省性会议、各类奖励表彰和庆典活动
(三)核准
1. 省直和中央驻穗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
2. 公路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公路检查证》

二、取消的事项(1项)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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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委



一、保留的事项(23项)
(一)审批
1. 大中专招生计划
2.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入户广州机械增长人口计划
3. 省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全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
4.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5. 省管权限的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
6. 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类基金)建设项目
7. 限下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管理(限上项目由省计委审核)
8. 军粮供应及粮油供应点建设和维修改造
9. 省级储备粮库建设
10.省级储备粮收储、
(二)审核
1. 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内外资项目
2. 军供粮筹措成本价和供应价格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
4.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5. 重要农产品进口配置和粮油进出口计划管理
6. 除广州、深圳市之外的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7.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
8.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9. 核销省级储备粮损失
(三)核准
1. 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 省管权限粮食企业收购、批发及加工资格认定
3.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4. 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 省间粮油指令性调剂计划
2. 全省粮食收购计划及收购目标指导价
3. 因征地或受灾减免国家定购粮
4. 粮食政策性业务财务收支
5. 粮食销售最高限价(调控目标价)的制定
6. 省间政策性粮食调拨价格
7. 制定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8. 粮食品种质量标准
9. 投资许可证发放
10.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11.省级国家储备粮库命名

三、转移的事项(4项)
1. 中央专项储备粮油、特种储备粮油的收购、移库入帐和轮换、抛售价格(由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2. 核销中央储备粮损失(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3.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由省工程咨询协会核准)
4. 军用粮票的上缴与拨付(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5项)
1. 省级储备粮油用于城乡居民救济救灾粮油供应计划
2. 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3. 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4. 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5. 全省商品粮油总量平衡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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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一、保留的事项(65项)
(一)审批
1. 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2. 重点技术改造限下项目
3.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修改章程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4. 5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5. 供电营业许可证
6. 典当经营许可证
7. 煤炭生产许可证
8. 矿长安全资格证
9. 生产企业和主营流通企业稀土出口配额
10.民爆器材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11.省内民爆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12.省管权限内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3.省管权限内改造动员、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
14.省管权限内使用储备国防交通物资
15.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资格认定
16.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
(二)审核
1. 重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2. 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 技术改造限上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认定
5.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6. 2.5万千瓦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7.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8. 省级工商领域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
9.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0.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
1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
1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13.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
14.车辆生产企业更名、迁址
1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16.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
17.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8.自营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资格
19.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20.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资产重组限上项目
21.新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22.设立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23.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
24.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
25.民爆器材外贸项目经纪人
2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7.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
2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29.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
(三)核准
1. 省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2.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会同省计委、科技厅认定)
3.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会同省计委、科技厅认定)
4.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5.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6.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7.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8. 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9.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格认证
10.矿山安全准采证
11.省爆破工程设计
12.特种作业操作证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暂保留3个月,由省经贸委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15.设立拍卖企业
16.酒类生产许可证
17.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18.国防交通工程和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鉴(审)定及竣工验收
19.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名单
20.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二、取消的事项(23项)
1. 计划内燃料油分配指标
2. 省节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 制定执行省网电电价指标
4. 国防交通经费
5. 电子机械行业社会团体成立
6. 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
7. 汽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
8. 开办煤矿
9. 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10.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实行备案)
11.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合并或分立
12.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
13.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认定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5.上市企业预选、推荐
16.电子机械行业社团管理年检、财务审计
17.民爆器材产品试生产
18.省优秀新产品评奖
19.代理供油资格认定
20.供用电监督证
21.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资产重组限下项目核准(实行备案)
22.旧货经营资格
23.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终止(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并报省备案)

四、转移的事项(6项)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审核)
2.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3. 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4.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核准)
5. 软件企业认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准)
6. 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省技术监督局核准)

五、增加的事项(1项)
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由省公安厅转入)

六、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由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承办)
2. 局部地区道路、水路交通管制
3. 战时、特殊情况下运力动员、征用
4.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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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一、保留的事项(27项)
(一)审批
1.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2. 除广州、深圳市外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
3. 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
4. 高校校外办学点、函授站设立及广州、深圳市外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非
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
5. 中小学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
6. 在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
7. 省属驻穗高校内举办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
8. 举办全省性学生竞赛活动
9. 省间高校学生转学
(二)审核
1. 高等学校设置
2.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3. 境外人员子女学校的开设、变更及终止
4.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
5. 高等学校本科、研究生招生计划
6. 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
7. 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院校资格
8. 除广州、深圳市外对外汉语教师资格
9.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10.省属高校教育经费预决算
(三)核准
1. 中小学教材的立项、审定
2.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
3. 各类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4.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5. 省属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
6. 高等学校专科和除广州、深圳市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7. 省现代教育技术学校认定
8. 省校办企业证书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2. 幼儿园等级评估
3. 普通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4. 自费出国留学学历教育证明
5.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6. 省属高等院校长期(三个月以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访(由省人事厅直接审批)
7. 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由省外办直接审批)
8. 教职工编制(实行备案)
9. 省属普通高校基建项目(实行备案)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0项)
1.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深圳市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由深圳市审核)
3. 广州、深圳市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4. 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实行属地管理,不含省属驻穗高校
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
5.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6. 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各高校核准)
7.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中专部分)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8.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普通中专部分)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9.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中专部分)学生转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10.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中专部分)学历证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6项)
1. 省属院校召开国际会议(由省外办审核)
2. 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单(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3. 普通高校、中专录取新生名单(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4. 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以及开考专业资格(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5. 自考主考学校实践课程成绩(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6. 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 广东省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奖励
2. 省教学成果奖评比
3. 省教研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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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一、保留的事项(41项)
(一)审批
1.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3.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4. 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5. 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6. 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7.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
8. 重点实验室认定
9.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认定)
10.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11.省内大学科技园认定
12.省科技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1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二)审核
1. 省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2. 科技项目经费
3.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5.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
6. 创办地方性科技期刊
7.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8. 除广州、深圳市外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9. 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的企业科技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赴港澳往返通行
证审核
10.省科委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受托登记管理
11.国家、省级科技保密项目
12.国家级火炬计划
13.国家级星火计划
14.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
15.国家级新产品计划
16.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1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18.863计划CIMS应用示范工程试点等项目
19.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20.省级科学事业费单位财务收入预算、财务决算
(三)核准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 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认定
4. 科技出展、出访
5.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6.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合同认定登记"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7.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8. 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超注册资金20%评估结果的认定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 省级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科研机构及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4. 技术性收入免征税审核
5. 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审核(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7.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8. 举办小型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审批(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有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
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9. 境内科技展览(交易会)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 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2. 新建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科研基地)(按机构设置的正常程序办理)
3. 设立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4. 设立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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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委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 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2.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
4. 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
5. 宗教院校合并、扩大、变更学制、停办
6. 国际性宗教组织与本省宗教界进行宗教联系及活动
7. 省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
(二)审核
1. 宗教团体组织出访,邀请国外宗教人员来访
2. 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3.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大宗捐赠
4. 建造露天佛像
5. 全省性宗教团体登记和天主教教区登记
6. 举办宗教院校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7. 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
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9. 在中国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成员与本省政府部门和宗教界交往
10.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11.外国人采访本省宗教人士和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12.中央下拨民族经费的分配计划
(三)核准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二、取消的事项(3项)
3. 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认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
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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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一、保留的事项(41项)
(一)审批
1.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2. 使用警车、公安专用车
3. 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的发放
4. 港澳入出境公务车、私家车车牌及驾驶证的发放
5. 在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
6. 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点设立
7.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发放
8. 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出国和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请出国护照签发
9. 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10.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来内地通行证签发
11.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及入境后签证延期、变更、加签
1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
13.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专业)及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14.跨省运输调入我省的枪支弹药
15.狩猎场配置猎枪
16.营业性射击场的立项
17.配售民用枪支许可
18.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发放
(二)审核
1.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
2.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3.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的年度限额
(三)核准
1. 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3. 全省性、跨地市道路规划、设计、竣工和旧路施工
4. 核发工作关系车牌、驾驶证
5. 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6. 省应急抢险、演习机动车辆特许通行证核发
7. 港澳入出境营运客货车、企业自货自运车车牌及驾驶证的核发
8. 核发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
9. 核发航行港澳运输船舶证明书
10.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11.申办《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2.省内旅游单位申请立户办理《边防通行证》
13.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教员资格认定
14.核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15.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6.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核准
17.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
18.《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
19.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
20.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

二、取消的事项(22项)
1. 许可生产各类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牌、证(实行招标)
2. 跨市或整条关闭高速公路
3. 原子印章业务许可
4. 多色复印机的进口和经营许可(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
5. 建、撤经济民警队伍(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
6. 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资格(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
办法)
7. 跨省经销烟花爆竹(实行备案)
8. 机动车安全带的生产许可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资质审核
10.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
11.自愿戒毒医疗场所管理(开办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1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1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
14.部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
15.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实行备案)
16.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行备案)
17.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口审核(实行备案)
18.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
19.准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取消后,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
20.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备案)
21.外省来粤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实行备案)
22.外省来粤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备案)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5项)
1. 典当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港、澳、台、外国人考领驾驶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3. 机动车教练员资格(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4. 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5.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6. 举办跨地区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7. 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网吧)开办申请(由市、县审核)
8. 金融营业网点的改建(由市、县核准)
9. 在用机动车辆改装、改型和报废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10.在用机动车延缓报废处理(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11.粤港澳流动渔船(民)管理(由市、县核准)
12.随船工作证(由市、县核准)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市、县核准)
14.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15.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1项)
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由省经贸委审批)

五、增加的事项(2项)
1. 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来华)定居审批(由省侨办转入)
2. 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和复检委托核准(由省环保局转入)

六、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3项)
1. 机动车考验员资格
2. 实施交通管制
3. 公安科技成果推广(省级)
4. 制作居民身份证印章版
5. 居民身份证制作材料定购
6. 公安科研项目立项
7. 公安科技成果鉴定
8. 公安科技成果推广(部级)
9.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划拨
10.特种任务交通保障方案
11.道路交通事故档案是否达省特级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资格
13.户口专用章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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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厅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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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一、保留的事项(22项)
(一)审批
1.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2. 革命烈士评定
3. 军人接待转运站新建和撤销、军人接待转运站改为军供站
4. 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5. 经营性公墓
6.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团的申请筹备和成立登记
7. 进入驻穗的中央和省直单位的异地入伍退役技术兵安置
8. 以全国、全省性名称贯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二)审核
1. 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2. 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3. 新建和迁移烈士纪念建筑物
4.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
5.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6.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驻地的迁移
7. 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迁移
8.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初审
(三)核准
1. 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集中交接
2.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业资格审查
3. 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
4. 涉外收养登记
5. 经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6. 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

二、取消的事项(1项)
设立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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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一、保留的事项(31项)
(一)审批
1. 设立公证机构
2. 罪犯保外就医
3.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非法获得保外)
4. 新闻机构对监狱的采访报道
5. 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6. 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7.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
8.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9. 新闻机构对劳教场所采访报道
(二)审核
1. 罪犯减刑
2.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减刑
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
4.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假释
5.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审核
6.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7.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8. 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许可)证的核发
(三)核准
1. 仲裁委员会登记
2. 律师事务所登记、年检、注销
3. 律师执业证颁发
4.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5. 正在服刑的外国籍罪犯的会见
6. 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核准授予
7.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验
8.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授予、年度注册
9. 公证处年检
10.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1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验
12.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年度检验
13.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注册登记
14.公证员、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罪犯服装定点生产(实行招标)
2. 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撤销(实行备案)
3. 律师资格证的核发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设立(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登记(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4项)
1. 涉台公证书核准生效(由省公证员协会核准)
2. 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准生效(由省公证员协会核准)
3. 公证员任职资格(由省公证员协会核准)
4. 公证员年度注册(由省公证员协会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9项)
1.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对象为囚犯)
2. 监狱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出租
3. 监狱闲置的厂房、设备对外租赁或承包
4. 港、澳、台、外籍罪犯刑满释放出境
5. 评审部、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6. 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项目
7. 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投产
8. 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
9. 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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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一、保留的事项(47项)
(一)审批
1. 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2.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3. 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预决算
4. 政府采购具体标准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
6. 省直、市、县文教行政单位专项补助经费
7. 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市县财政决算
8. 市县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9. 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
10.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资金收回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
12.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
13.省管企业重要财务事项
14.财政票据和农业税票据印制、销毁
15.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计划
16.地方税(部分)税目的开征及减免
17.省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18.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
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事项,以及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19.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20.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减免
2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
(二)审核
1.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2. 省级政府性基金立项、收取标准
3.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4.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5. 省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产转移手续
6. 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
7. 地方金融机构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
8.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9. 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10.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取标准
(三)核准
1. 省级固定收入退库、列支返还及上划省共享四税列支返还
2. 省级税收退库
3. 省属在穗单位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
4.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年度财务决算
5. 各市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各市财政部门决算事项
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 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补助
8. 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9. 省直卫生中医事业单位及省级公费医疗经费年度决算报表
10.省级及中央、部队驻穗医疗机构业务收入增长
11.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开设
12.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资金
13.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
14.股份公司国有股配股方案
15.省属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
1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取消的事项(22项)
1. 省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
2. 省级罚没许可证的发放
3. 省属外经贸、旅游企业财产损失、潜亏核销、待摊费用、利润分配、财产清查财务管理

4. 省属境外投资单位及所属境外企业收益分配和上缴、年度财务决算等
5. 全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6. 省直公费医疗单位办证资格
7. 委托市、县财政部门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
8. 各市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年度预、决算
9. 各市财政部门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
10.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计划
11.省级水利基金计划审核及支出
12.省级开拓市场"菜篮子"专项资金
13.全省资源税减免
14.省级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列支
15.出口商品贴息
16.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省直单位
17.省级扶贫解困等专项资金
18.全省老区专项资金
19.减免省属"两类"外商投资企业物价等补贴
20.清产核资结果
21.拨改贷转增资本金
2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由市、县审批)

四、增加的事项(1项)
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由省建设厅转入)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6项)
1. 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
2.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
3.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
4. 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承担的贷款扣款
5. 省级残疾人康复经费支出
6. 省级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价格及储备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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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2.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
3.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
4.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
5.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调任
(二)审核
1.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
2.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3.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4.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5. 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审核类和审批类出国(赴港澳)培训项目
(三)核准
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专项计划
2. 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核发资格证书)
3. 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才交流会
4. 外国专家证发放
5. 高评委评审结果核准
6. 在省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
7.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8. 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9.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
10.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 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
2.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3. 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
4.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资格的确认
5.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转任
6.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
7.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工资
8. 省财政统发工资及离退休费
9. 省属转制公司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10.省政府系统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1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验证(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地级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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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


一、保留的事项(3项)
(一)审核
1. 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 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二)核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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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2.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3.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
4. 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立
5. 外国人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
6. 台港澳人员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
7. 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和中央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8.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二)审核
1. 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2. 除广州、深圳市外公办类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销
3. 市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三)核准
1. 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
2.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核准
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
4.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5. 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
6.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7. 高级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8.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集体合同确认
9.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二、取消的事项(6项)
1. 全省"农转非"招工计划
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3.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 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
5.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就业(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6.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含互联网信息)(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除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外)就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除省管权限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3项)
1. 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省直、中央、部队企业(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提前
退休(委托省社保局管理)
2. 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位以及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由省社保局管理)

3. 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位以及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职工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审查(由省社保局管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2项)
1.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合同鉴证
2. 劳动保障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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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一、保留的事项(34项)
(一)审批
1. 耕地开垦计划
2. 土地复垦方案
3. 测量标志拆迁
4. 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
5. 公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
6. 测绘技术设计书
7.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8.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9. 探矿权、采矿权
10.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11.探矿权价款减免
12.采矿权价款减免
(二)审核
1. 征地补偿裁决
2.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城市规划用地规模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申请
5. 土地利用计划
6. 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使用的国有土地)
7. 采矿权评估结果
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
9.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用土地
10.省管权限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11.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2.建设用地征地方案
13.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
14.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
(三)核准
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 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规划
3. 地图编制出版
4. 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甲级由国家测绘局审批)
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甲、乙级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6.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7.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8.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二、取消的事项(8项)
1.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
2. 勘查成果有偿使用
3. 探矿权使用费减免
4. 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5. 上市等改制公司及省属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6. 探矿权评估结果
7.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衔接办法和后续监管措施执行)
8. 测绘任务登记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4.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转移的事项(1项)
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过渡期为三个月,此后转移到省土地估价协会管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2项)
1. 各市、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2.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4. 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验收
5.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验收
6.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7.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计划
8.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方案和成果验收
9. 补充耕地验收
10.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11.地级市间土地纠纷申请调处受理
12.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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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一、保留的事项(24项)
(一)审批
1. 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2.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4.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5.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
(二)审核
1.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政府指定的镇)
2. 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
3.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三)核准
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2. 城市规划测绘资格
3.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 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地级以上市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6.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7. 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9.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0.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14.核发国家和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1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16.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核准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 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 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3.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实行备案)
4.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
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5. 项目经理资质
6. 省属工程类别核定书
7. 建筑施工企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
8.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9. 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格(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11.省属竣工工程结算核定书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8项)
1.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由市、县核准)
3.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4.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审批
)
5.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审批)
7. 除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各地级
以上市核准)
8. 燃气工程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按基建和技改审批程序办理;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
后实行)

四、转移的事项(2项)
1. 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由省财政厅审批)
2. 建设工程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建立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
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由广东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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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一、保留的事项(49项)
(一)审批
1. 本省及外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暂时保留。今后对跨省线路的开通可由双方
交通部门规划,线路经营权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管理)
2. 港澳航线单船1千载重吨以下水运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和三千载重吨以下
沙石运输船航行港澳航线。
3. 广东省与海南省省际间水运企业设立及变更运力
4. 国内船舶管理业设立及扩大经营范围
5. 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6. 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7. 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超规模的由省交通厅批)
8. 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9.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0.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管理
12.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13.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4.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15.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16.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17.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口
18.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9.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20.在国道、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21.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标牌设施
22.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23.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中资)的设立、变更、停业
2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置
(二)审核
1.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航运企业设立、变更、停业
2. 国际海运和港澳航线单船载货1千吨以上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经营
3. 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
4.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
5.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的设立、续期、年审、停业
6. 国际船舶理货公司的设立
7. 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设立、变更、停业
8. 防洪抢险、军事运输运价、港口收费
9. 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设立、变更、停业
10.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11.公路收费标准
12.收费公路的收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收费及转让经营权
等
13.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14.交通部审批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船舶管理、运输管理事项的审核
(三)核准
1. 外省进入我省从事道路零担货运班线经营资格
2. 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延期
3.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
4. 公路收费权贷款质押登记
5. 出入境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及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
6. 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
7.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8.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10.一类车辆维修企业经营资格
1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员证

二、取消的事项(10项)
1. 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中资)的设立、变更、停业
2. 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按招投标的
有关规定办理)
3. 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工程)项目报建
4. 危及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安全活动
5. 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6. 车辆全年累计申报停征养路费3个月以上
7.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8. 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9. 国内船舶管理业变更及歇业、停业
10.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企业、船舶退出经营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5项)
1. 跨省异地货运配载线路经营权(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除省管权限外,其余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交通厅备案)
3.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由各地级以上市备案)
4. 养路费免征或减征的核准(由县以上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1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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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息产业厅


一、保留的事项(6项)
(一)审批
1.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
2. 无线电频率指配
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
(二)审核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核准
1.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2. 软件产品登记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部门和地区信息化规划(实行备案)
2.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备案)
3.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备案)

三、转移的事项(2项)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核准)
2. 软件企业认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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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一、保留的事项(21项)
(一)审批
1. 取水许可[日取水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
2. 水土保持方案
3. 防洪规划同意书
4. 省管河道、出海河口采砂许可
5.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6.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及渡汛措施
7. 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8. 省管水电工程(规模2000千瓦以上)的初步设计
9.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
10.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审核
1.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包括大中型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受益面积5万
亩(山区1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5万亩(重要1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在大中
型水库取水的乡镇供水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以及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可
行性研究审核]
2. 小水电站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小水电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
3. 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规划
4. 取水许可[对指定河段(西江干流、北江干流)限量以上取水,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
项目取水,跨省取水]
5.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 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7. 大型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
8. 入河排污口设置
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10.北江大堤防护费年度使用计划
1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包括中型水利工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
加固、省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以及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初
步设计)

二、取消的事项(8项)
1.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2. 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quot;工程项目
3. 省水利基建工程项目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
4. 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5. 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五年实施方案
6. 水利工程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和年检
7.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山区重点水陂工程改造、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等)
8.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转移的事项(9项)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审
核)
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资格,水利丙级设计单位、水利施工单位资格(
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审核)
3.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专家资格(由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核准)
4.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证(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核准)
5. 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测员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核
准)
6. 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站核准)
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丙级)(由省水文局核准)
8.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由省水利学会核准)
9.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等级(由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核准)

四、不列入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 水电工程报建、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技术改造、报废(包括小水电站工程、机电排灌
工程、小水电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及小水电站、机电排灌工程的报建、开工报告、竣工
验收、技术改造、报废)
2.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警戒水位、安全水位
3. 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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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一、保留的事项(65项)
(一)审批
1. 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2. "三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3. 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4. 省造林种果专项资金
5. 省良种培育、补贴奖励和重点科研补助经费
6. 省农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7. 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8. 扶持老区资金安排
9. 省人大议案"一乡一品"项目专项资金
10.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11.省扶贫培训专项资金
12.省"大禹杯"竞赛专项资金
13.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
14.新建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场
15.省属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
16.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7.省扶持贫困地区农业开发贷款贴息资金
18.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
(二)审核
1. 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
2. 国家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龙型"农业企业项目及资金计划
4. 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
5. 省扶贫基金
6. 农药登记资料(登记证)
7. 农药分装登记(登记证)
8. 肥料广告
9.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1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
1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12.港澳流动渔船申请《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13.粤港澳流动渔船申办《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14.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15.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
16.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17.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
18.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
19.农业科技跨越计划
20.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
21.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22.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
23.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县建设
24.进出口种畜禽审核
25.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审核
2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的农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
27.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8.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29.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30.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
(三)核准
1. 省属企业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产品
2. 签发和委托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3. 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许可证
4.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5.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6. 农药广告
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
8.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
9. 进口兽药许可证
10.生产兽药并发给批准文号
11.兽药广告
12.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3.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
1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15.动物检疫员证
16.农机监理证
17.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二、取消的事项(6项)
1. 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建立
2. 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3. 农业行政执法证(农机)发放和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执法证
5. 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6. 省乡镇企业内审人员申领《审计证》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6项)
1. 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由市、县审批)
2.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3. 制作、核发全省农机牌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4.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5.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6. 绿色证书(由市、县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农业技术推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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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经贸厅


一、保留的事项(45项)
(一)审批
1. 省外经贸厅及其未脱钩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2. 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3. 外国、台港澳企业驻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5. 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6. "三来一补"业务(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的加工业务部分)
7. 港澳货运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及调整
8. 加工贸易业务(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的加工业务部分;含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
务合同的审批)
9. 粤港澳营运直通车有偿使用指标中标经营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
11.企业在非敏感国家(地区)和非敏感行业劳务项目
12.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中止、终止的审批(含省管
权限内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的委托审批)
(二)审核
1.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2. 出境办展单位资格
3. 赋予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4. 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5. 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6. 二类口岸(装卸点、起运点)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
7.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8. 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9. 政府间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
10.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进口
11.外省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13.一类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及查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
14.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15.援外优惠贷款
16.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
17.对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工程项目合作、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
18.在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劳务项目
19.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20.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包括合同、章程及其
变更、中止和终止,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
21.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使用
22.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的审核
23.港澳船舶进出我省挖沙采石作业
(三)核准
1. 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的发放
2. 除深圳所属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分级审核管理
3. 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按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关系发放确认书)
4.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跟踪管理
5. 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6. 外派劳务人员劳务合格证
7.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8.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审
9. 技术出口合同分级登记管理
1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二、取消的事项(18项)
1. 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船厂
2. 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3. 全省(除广州、深圳市)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由省、地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负责管理)
4. 交易会属省分配摊位(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
准后执行)
5.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
用;有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
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6. 企业申请中央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7.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8. 外经贸系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9. 参加招标企业资格
10.科技兴贸业务
11.对台贸易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
12.在港澳设立新企业及增加常驻人员指标
1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初审
1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15.办理海员证批件
16.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管理
17.供港活塘鱼放行证签发
18.外派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并由省外经贸厅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除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外的"三来一补"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除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外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1项)
1. 省属及中央驻穗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
3. 粤港直通客车班次
4.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所附的设备物资清单
5.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6. 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
7. 进出口企业代码
8. 外商投资企业年审
9. 进口产品自动登记
10.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1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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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



一、保留的事项(64项)
(一)审批
1. 省直有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2.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
3.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4. 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
5. 省直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6. 音像制品批发经营项目
7.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8. 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9.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10.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
11.文物出入境
12.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
13.文物经营许可
14.二三级及一般文物复制
15.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开设
16.省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器设备
17.省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
18.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继续延期20天的申请
19.组建省内电影院线
20.需移交的考古发掘品
21.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省内电影院线吸收非国有资本的参股
22.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审核
1. 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娱乐场所
2. 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单位
3. 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4.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5.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7.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8.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10.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或重建工程
1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
12.考古发掘项目
13.考古发掘资格
14.文物出国(境)展览
15.一级文物复制
16.文物修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
17.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
18.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19.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20.出国进行国际多边文化活动项目
21.赴港澳进行文化活动项目
22.赴台湾从事文化活动项目
23.外国在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24.邀请港澳人士、政府官员来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
25.邀请台湾人士到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
26.加入或退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性、地区性组织
27.外国驻广州市领事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在广东省机构举办文化活动
28.在广东省举行的国际多边文化活动
29.文艺团体和个人出访各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交流活动
(三)核准
1. 省直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活动的广告、省直演出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
告
2. 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省直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办理《个人演出许可证》
3. 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
4. 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在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后进行大型基本项目
5.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放
6. 考古勘探资格
7. 文物监管物品(代理)出境单位
8. 文物复制单位资格
9. 认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10.本省经营场所从事涉外文化活动的资格
11.文物拍卖许可
12.文物拍摄
1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三级风险单位)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 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
2. 文艺表演团体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演出
3.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
4. 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出国从事文化活动
5. 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
6.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
7.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实行备案)
8. 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实行备案)
9. 音像制品出版和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增设网上经营音像制品的项目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5项)
1. 地级市辖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内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组台演出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审
批)
2. 地级市辖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的组台演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
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消防安全措施(由市、县审批)
4.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5. 聘用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广东省工作(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市、县政府审批)

四、转移的事项(1项)
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由省文物鉴定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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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一、保留的事项(37项)
(一)审批
1.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2.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
3.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4.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
5.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
6.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二)审核
1. 卫生部审批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卫生部审批范围内的消毒制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
3.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4.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
5. 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批件
6. 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
7. 辐照食品卫生许可
8. 自愿戒毒业务执业许可证
9. 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许可
10.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许可
11.人类精子库技术许可
1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三)核准
1. 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发证(不含中医类别的注册发证)
2. 省管权限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 省管权限内的消毒药剂、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
4. 省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5. 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7.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8. 放射工作人员证
9.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资格
10.放射防护设施设计
11.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5.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1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8.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9.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取消的事项(13项)
1. 单列市、地级市各等次卫生防疫站和县一等卫生防疫站评审
2. 全省基本医疗收费项目
3. 医用高压氧舱购置
4. 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
5.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6. 新建放射治疗点设置审批
7.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8. 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9. 劳动卫生许可证(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10.健康证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11.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12.职业健康检查许可(对符合承担该项业务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通过
公布名单目录办法管理)
13.职业病诊断许可(对符合承担该项业务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公
布名单目录办法管理)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6项)
1.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3.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制)
4.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市、县核准)
5.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6.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由市、县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3项)
1.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由省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评审委员会核准)
2. 食品广告证明(由省卫生监督所核准)
3. 中医医疗广告(由省中医药局核准)

五、增加的事项(1项)
执业医师(中医类别)资格发证(由省中医药局转入)

六、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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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生委


一、取消的事项(3项)
1. 广东省婚育学校定级管理
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省级终审鉴定审核
3.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审核

二、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8项)
1.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考评及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2. 广东人口奖
3.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秀新闻作品评选的组织和奖励
4.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评估表彰
5. 计划生育模范村行政审批
6. 计划生育服务站定级评审
7. 病残儿医学鉴定
8.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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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一、保留的事项(34项)
(一)审批
1. 印制普通发票资格和《发票准印证》
2. 延期缴纳税款
(二)审核
1. 跨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年限
4.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 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7.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8.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9.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0.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1.阻止欠税人出境
12.总机构提取1000万元以上管理费税前扣除
13.跨省的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三)核准
1. 建制镇暂缓开征房产税
2. 建制镇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
3. 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减免税期
4. 对纳税人自印发票式样的核准
5. 新办第三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 新办的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
1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额100万元以上)
13.总机构提取1000万元以下管理费税前扣除
14.省内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15.资源税减免
16.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
17.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8.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取消的事项(7项)
1. 省属校办企业免税证书
2. 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3. 企业所得税减免
4.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5.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纳税人申请听证
7. 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0项)
1. 省直企业减免税(按属地管理)
2. 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按属地管理,实行核准)
3. 跨地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4. 定应纳税额(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5. 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6. 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7. 纳税款延期申报(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8. 纳税人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9. 领购发票(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10.税务登记(由基层税务部门办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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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


一、保留的事项(11项)
(一)审批
1. 建设项目环保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
1. 省级污染治理资金补助
2.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3. 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
4.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
5. 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
(三)核准
1. 省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2.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3.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丙级)
4. 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

二、取消的事项(6项)
1. 省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
2. 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
3. 生态示范村(镇、农场)
4. 省绿色学校(幼儿园)
5. 省环境教育基地
6. 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2项)
1. 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和复检委托(委托省公安厅核准)
2. 车辆噪声监测机构资质认证(由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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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电局


一、保留的事项(41项)
(一)审批
1.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2.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3. 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4. 乡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5. 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
6.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业务
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8.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9.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审查
10.100瓦以下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
(二)审核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
2.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
3. 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4. 电台、电视台开办节目
5.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
6. 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以及附加信道的使用频率
7.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
8. 有线广播电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9.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10.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11.用于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1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1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14.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
15.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
16.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17.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
18.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
19.100瓦及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
20.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三)核准
1. 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2. 举办区域性的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3.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4.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5.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6.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7.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8. 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证上岗
9. 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10.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11.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二、取消的事项(1项)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

三、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2项)
1. 全国广播电视先进县(市)
2. 全省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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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


一、保留的事项(14项)
(一)审核
1. 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任职条件
2. 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资格
3. 申报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及荣誉裁判员资格
4. 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技术等级
5.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活动资格
6. 由我省承办的全国、国际(双边)比赛
7. 各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
8. 全国田径之乡
9. 射击体育运动资格
(二)核准
1.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 省级各单项比赛
3. 省内一级运动员、裁判员
4. 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
5.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

二、取消的事项(2项)
1. 全国体育先进县
2. 体育经纪资格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经营资格(除危险项目外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2项)
1. 全省电脑彩票业务管理授权(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核准)
2. 中国体育彩票销售额度(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省各单项后备人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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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一、保留的事项(5项)
(一)审批
1.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 公布全省性机密级统计资料
(二)核准
1. 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2. 申领统计上岗证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全省性统计信息交易会
2. 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关提供统计资料
3. 核准企业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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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一、由省级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事项有17项(类):
1.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
2. 省级储备粮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3. 食盐零售价格
4.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定价的除外)、民族药和国家规
定由省级管理的特殊药品等(详见《广东省定价药品目录》)
5. 省属医院制剂价格
6.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7. 全省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8. 省属及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9.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
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与杂项作业收费
11.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12.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以及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
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
13.国道、省道公路渡口过渡费
14.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房地产交易服务、企业产权买卖交易服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
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5.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
16.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
17.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部门审核的事项有2项(类):
1.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详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报国家计委审批)
2.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除国家定价部分以外)项目和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三、由省级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但不需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事项有12项(类):
1.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2.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
3. 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
4. 省属港口移驳、引航、装卸货物收费标准
5. 汽车运输客货站务费计费比例
6.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标准
7. 省内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
8. 中央管理以外的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9.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
10.房屋、土地测绘收费标准
11.投资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12.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标准

四、由省级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不需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事项有15项(类):
1.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
3.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4. 年产30万吨以下合成氨企业生产的尿素、湛化企业集团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总有效含
量39%以上且年产5万吨以上企业生产的复合肥出厂价格
5. 中央调拨给我省的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及我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调拨价格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7. 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
8. 全省汽车客运价格
9. 邮政延伸服务费
10.中央管理以外的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
11.保安服务费
12.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
1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1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五、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价格的事项有10项(类):
1. 甘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审批)
2. 碳酸氢氨、总有效含量38%以下且年产5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复(混)合肥出厂基准价格
及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审批)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具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4. 授权广州市制定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5. 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市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6. 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7.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8. 保安服务费具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9.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0.市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价格的事项有25项(类):
1. 市、县所属医院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2. 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3. 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4.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5. 地方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6. 当地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7. 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8. 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9. 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0.殡葬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1.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2.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3.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4.当地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的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5.国有土地的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16.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17.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8.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19.自来水、地下水、中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审批)
20.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审批)
21.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2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实行
政府定价,不审批)
23.城市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轮渡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不审批)
24.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审批)
25.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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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21项)

1. 依法属省管权限的企业登记注册
2. 集团的母公司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登记
3. 冠或含"广东"字词的企业名称登记
4. 省外经贸厅审批设立和国家工商总局指定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名称预先登记

5. 在省工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省属企业项目)
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
6. 冠省名的市场名称核准
7. 出省展销会异地核转
8.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广告核准
9. 除广州、深圳外的烟草广告登记
10.省属单位、跨市发布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
11.煤炭生产(开采)企业的登记注册
12.省属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登记注册
13.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14.省管广告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15.省管权限的印刷品广告登记
1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17.省管、中央驻穗企业举办展销会登记(含在我省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8.跨市发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核准
19.跨市发布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核准
20.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的广告设置核准
21.发布优质烈性酒广告核准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
3. 合同鉴证
4. 省属经营单位、跨市发布店堂广告登记
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
6. 股份有限公司冠省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
7.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
8. 广告显示屏广告登记
9. 经纪人资格认定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
1. 除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外其他商标印制证书(由市、县核准)
2. 省外经贸厅以上部门审批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3. 省外经贸厅以上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注册(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4. 除省管、中央驻穗企业举办展销会登记外的展销会登记(由市、县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1项)
粮食加工、批发企业资格的核准(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2项)
1. 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 省管企业拍卖活动前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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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


一、保留的事项(50项)
(一)审批
1. 出版物选题计划
2. 出版物重大选题
3. 记者站的设立
4. 除广州市外的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5. 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境外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等与产品配套出口
6. 承印加工境外印件(含进口印件所需的原、辅材料)
7. 书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设立、变更、注销
8. 承印宗教印件
9. 读者俱乐部设立、变更、注销
10.举办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11.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
12.财政拨款单位创办报纸型、期刊型内部资料
(二)审核
1.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2.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3. 接受境外捐赠的出版物
4. 图书出版社年检重新登记
5. 书号总量
6. 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8. 光盘复制单位申请蚀刻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
9.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更新设备
10.电子出版物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11.举办国际性、全国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1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等三类印刷企业)
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印刷经营许可证
14.书刊国家定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15.书报刊总发行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
16.全国性书报刊展销活动和进口出版物展销活动
17.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18.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19.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20.创办正式报纸
21.创办正式期刊
22.报纸、期刊年度核验、重新登记、注销刊号
2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2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
25.全国性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
2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三)核准
1. 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
2. 全省出版及局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
3. 报纸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
4. 期刊出版增刊
5. 记者证发放
6. 内部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设立
7.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8. 报纸临时增版增期
9. 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版号
10.举办全省性或专业性书报刊出版物展销活动
11.音像制品复制企业承接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
12.省属单位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

二、取消的事项(10项)
1.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2.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口
3.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余额的使用
4.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境外加工
5. 赴境外印刷的印件
6. 出版物售前送审
7. 企业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实行备案)
8. 企业创办期刊型内部资料(实行备案)
9. 出版物跨省印刷(实行备案)
10.境外出版物进口(实行事前备案)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3项)
1. 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及经营许可证(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3. 除省属单位外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各市、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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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


一、保留的事项(31项)
(一)审批
1. 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2.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
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 进口无检疫对象林木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检疫
4. 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5. 进口林木种子苗木
6. 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
7. 生态公益林采伐
8.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
9.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
10.建立固定狩猎场
11.外国人申请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
12.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
13.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
14.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
15.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6.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养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
营单位的指定
(二)审核
1. 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2. 外国人申请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4.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5. 申请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6. 申请采集、收购、经营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7. 变更省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8. 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9.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10.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11.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大宗集体所有森林资产产权变动保留审批)
(三)核准
1.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2.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3.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 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我省举办展览、表演

二、取消的事项(5项)
1. 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被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
、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事项所包
含)
2.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已被采集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事项所包含)
3.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评估管理(实行备案)
4. 外商投资造林、使用林地面积、年限、森林经营方案
5. 省属单位木材经营许可证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不列入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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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渔业局


一、保留的事项(38项)
(一)审批
1. 本省辖区内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2.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和经营
3. 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
4. 渔业航标的设置
5. 建造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渔礁
6.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
7. 省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进入及其有关活动的审批
8. 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外活动
9. 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
10.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
11.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
12.省管权限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13.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染
14.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
15.海域使用金减免
(二)审核
1.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2. 渔港的认定
3. 600马力及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4. 渔船修造厂认可证书
5.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
6.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7.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8. 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进出口
9. 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及渔港、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1.免税引进水产苗种
12.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
13.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14.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水产种质资源有条件对外交换和进出口
15.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报告
16.600马力以上渔船建造、改造、买卖
(三)核准
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2.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3. 珍贵渔业苗种亲体收购和发放准运证
4.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5. 各航区、等级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职资格
6.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7.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二、取消的事项(7项)
1. 境外渔业合作项目
2. 国家二级及省级海洋与水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性投资项目
3. 6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建造、改造、买卖(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4. 鱼药生产许可
5. 控制污染物排海总量
6.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7. 入海排污口建立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渔业船舶登记(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1项)
渔业特有工种(水生动物饲养工)就业准入(由省渔业服务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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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一、保留的事项(23项)
(一)审批
1. 广东省地方标准
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资格安全认可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4. 锅炉设计文件
5. 气瓶充装与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安全注册证书
6. 锅炉化学清洗、水质监测和水处理设备制造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7.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委会的资格认定
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和改造资格
(二)审核
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三)核准
1.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2. 申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3. 生产许可证
4. 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5.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6.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7.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操作证
8.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
9.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10.计量标准考核
1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机构资格认可
14.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核准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内审员培训机构的推荐
2.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施工前核准(改为备案)
3. 临时生产许可证
4. 进口特种设备销售备案

三、转移的事项(1项)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负责)

四、增加的事项(3项)
1.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经贸委转入,实行核准)
2. 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经贸委转入,实行核准)
3. 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省经贸委转入,实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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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


一、保留的事项(24项)
(一)审批
1.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2. 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审核
1. 新药
2. 仿制药品
3. 中药保护品种
4. 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6. 新生物制品
7. 一类药包材产品注册
8. 国内药品委托加工、异地生产
(三)核准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 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3. 特殊药品购用
4. 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5.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6. 药品广告
7. 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
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9. 二、三类药包材产品注册
1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1.药品销售证明书
12.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1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4.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或临床试验证

二、取消的事项(2项)
1.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2. 药品包装生产许可证

三、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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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


一、保留的事项(7项)
(一)审核
1. 专利资产评估许可
2. 专利代理许可
3. 技术进出口项目专利审核
4. 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认定审核
5. 专利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二)核准
1. 专利广告出证
2. 专利资产确权

二、取消的事项(1项)
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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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


一、保留的事项(11项)
(一)审批
国内旅行社设立
(二)审核
1. 国际旅行社设立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设立
3. 境外企业旅游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4.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5. 五星级酒店星级评定
6. AAA、A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7.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甲、乙级资质认定
(三)核准
1. 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2.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3. 四星级酒店及非优秀旅游城市三星级酒店星级评定

二、取消的事项(5项)
1. 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
2. 成立饭店管理公司
3. 省级旅游度假区
4. 旅游项目的开发立项
5. 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备案)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 三星级酒店星级评定(由各地级优秀旅游城市管理)
2. 三星级以下酒店星级评定(由各地级非优秀旅游城市及县级优秀旅游城市管理)

四、转移的事项(3项)
1. 旅行社经理培训和考试资格(由省旅游协会核准)
2. 导游人员考试资格(由省旅游协会核准)
3. 酒店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由省旅游协会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2项)
1.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评选
2.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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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


一、保留的事项(2项)
(一)审核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
(二)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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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办


一、保留的事项(18项)
(一)审批
1. 因公出访
2. 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赴香港澳门人员的通行证
3. 邀请外国驻华大使来粤访问
4. 港澳官方半官方单位人员交往事项
5. 在粤召开国际会议
6. 外国学者、专家来粤专题社会调研
7. 外国记者来粤采访
8. 外国领馆成员签证
9. 外国领馆文化活动
10.领事认证的审核和签发
(二)审核
1. 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出访
2. 对口友好城市代表团来访
3.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4. 邀请外国高级官员、国际知名人士来访
(三)核准
1. 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访粤接待计划
2. 外国重要代表团入、出境联检礼遇
3. 外国专家确认件
4. 外国留学生签证通知

二、取消的事项(1项)
建立友好合作交流关系

三、增加的事项(1项)
省属院校召开国际会议(由省教育厅转入)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省领导涉外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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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办


一、保留的事项(1项)
(一)核准
归侨难侨重新安置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全省侨报侨刊出版发行(由省新闻出版局送省侨办备案)
2.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由海关送省侨办备案)
3. 侨汇购房入户广州(由省公安厅统一管理)

三、转移的事项(1项)
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来华)定居(由省公安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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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药局



一、保留的事项(3项)
(一)审批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核准
1.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移的事项(1项)
执业医师(中医类别)资格发证(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增加的事项(1项)
中医医疗广告(由省卫生厅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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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


一、保留的事项(4项)
(一)审批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二)审核
1. 城市防空袭方案
2. 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决算
(三)核准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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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台办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1. 赴台交流项目立项
2. 台湾记者来粤采访

二、取消的事项(1项)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认定(由省工商部门送省台办备案;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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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密局


一、保留的事项(14项)
(一)审批
1. 国家秘密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物品)定点制作、复制、销毁许可
2.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含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许可
3.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跨市的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4. 省属单位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涉外社会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
5. 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的许可
6. 党政专用电话网("红机")保密技术项目及安装
7. 承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企业保密资质审查
(二)审核
1.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三)核准
1.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的申请
2. 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的认定
3.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任用、资格
4. 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情报认定
5. 申请保密工程项目确认

二、取消的事项(5项)
1.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2.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延续
3.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及保密业务咨询
4. 境外新建驻我省常设机构的选址
5. 对外交往与合作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及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实行备案)

三、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 省属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保密方案
2.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
3. 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4. 省属驻境外机构、公司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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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


一、保留的事项(3项)
(一)审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二)审核
1. 省设置专门档案馆
2. 省级部门设置部门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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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盐专卖局


一、保留的事项(7项)
(一)审批
1. 省属盐场的盐田转产、停产
2.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产品
3.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二)审核
1. 进口食盐
2.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3. 加工多品种食盐
(三)核准
食盐包装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 征用盐田
2. 工业用盐
3. 开办加工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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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局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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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贸促会


一、取消的事项(3项)
1. 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
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
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2. 国外来粤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
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
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3. 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
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
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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