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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是促进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改造传统商业、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情况,搞好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流通领域管理技术、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现阶段我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突出表现是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不高。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我省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消费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通过规模化采购和网络化销售等方式,连接大批生产者和千家万户的消费者,可以有效衔接产需,是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没有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体系的建立,就不可能发展现代化大工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引导促进消费,培育保护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流通效率和质量,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强化税收征管,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治本之策。第四,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我国将基本取消对外资参与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在地域、股权、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取消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限制,流通领域必将出现更加激烈的竞争。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是新形势下应对国内外竞争,参与国内外合作的重要举措。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对全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二)我省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带动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十五”期间,我省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显著提高,连锁经营在我省商业、服务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初步形成;到“十五”末,力争全省连锁企业店铺发展到5000个,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3-5家,全省连锁经营销售额占全省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左右,并力争培育1-2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二、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一)深化改革,积极培育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通过商品、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努力提升市场占有份额。对通过兼并、收购等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我省作为农业大省,要努力培育一批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二)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市场需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区域及建设规模,尽快形成配套的运输网络和仓储设施,带动大型连锁配送企业向销售终端延伸。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物流管理条码化、商品配货电子化,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要整合物流资源,充分利用我省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交通条件和商业网络优势,通过协作联动、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催生一批规模大、功能强、技术先进、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群体。要积极改造传统的运输和仓储企业,挖掘现有物流网络设施潜力,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要对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尽可能提供市区通行、停靠、装卸的便利。
  (三)加强管理,提高连锁经营企业规范化水平。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企业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品类管理、电子标牌、防损防盗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抓紧培养熟悉现代流通规则、方式、管理及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要进一步培育连锁经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四)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新型流通业。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时机,加快商业对外开放步伐。要提高商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学习和消化跨国连锁集团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要吸引外资重点发展物流配送、大型专业店、大型购物中心以及信息化、冷藏链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内外品牌企业在我省投资设店。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资改造我省传统商业的力度,大力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要充分利用国际大型连锁企业在全世界的销售网络,促进我省生产企业的产品直接进入国际分销渠道,努力扩大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五)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要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外,要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及维修、家具、装饰装修材料、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教育培训等新兴服务业以及铁路、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医药、图书报刊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在继续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积极、规范发展特许经营,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运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实现规模化经营,努力培育民族特许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要结合实际,发展以社区为重点、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和便民店。积极推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食品超市的发展,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逐步形成地区、类型、行业、业态等布局合理的商业网点。积极支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间的联合、兼并,促进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相互延伸,形成具有自主生产基地的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
  (六)支持连锁经营向农村市场延伸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现有销售网络优势,开展规范化的连锁经营,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及消费习惯,销售货真价实的生产、生活用品。同时,通过连锁经营网络带动当地乡镇企业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要积极推进烟草、医药、粮食等行业以现有的销售网络为依托,在农村设立连锁经营网络,拓展农村市场。
  三、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二)加强财税等政策扶持,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大型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享受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措施。
  国有流通企业符合规划、经批准发展现代流通业的,其用地享受下列政策:
  企业改制前,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企业改制后,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维持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要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并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异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地价给予补偿。
  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因改制发生土地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让、租赁,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四)支持现代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计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经贸〔2002〕2668号)要求,“十五”期间,有关银行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将积极安排国债贴息。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电信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优惠提供流通企业网站空间,对开户费、网站设计费及制作费和网络使用费给予优惠。
  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经营权;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
  (五)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
  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处理。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并结合实际制定促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把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着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改革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调节与配置作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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