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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通告



为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外省、市(区)进入河北省境内的(过路车除外)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健康申报登记,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进行防疫检查并设立留验站,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为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要设立防疫检查站,对进入我省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健康表或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处置。


二、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收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


三、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建立责任明确、专人巡视、每日一报的防治“非典”网络体系和发热病人零病例报告制度。对从有“非典”病例地区返乡和探亲访友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并落实流行病医学观察。


四、各用工单位要对当地务工人员负起责任,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就地救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散民工。对已返乡的民工,当地市县、乡镇政府要负责跟踪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疫救治。


六、近期特别是“五一”期间,各地不再举行群众性集中活动,不组织大型的客流集中的商务活动,不召开大型会议。


七、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出境、跨区旅游活动,停止接待来自疫区的旅游团队。居民应减少远途出行。


八、机关、企事业、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发现“非典”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武警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人员“非典”疫情也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管理与指导,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公布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


九、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严格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人员和场所,应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闭,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要隔离的人员或封闭的场所,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市、县政府要确保隔离区域的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并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封闭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治疗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闭。


十一、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本省的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保证通风换气。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


十二、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医护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门诊、病房、救护车必须按规定严格消毒。机场、海关、车站、码头等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客运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事餐饮、邮递、检售票、出租车司机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实行上岗带口罩。


十三、各级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确保各种医疗用品不断档、不涨价,对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趁机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其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当地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我省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不论单位归属,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非典”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保证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拒绝检查、阻碍防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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