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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出口管理实施意见

厦信产[2003]2号


  为了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促进厦门软件出口业务的发展,方便软件企业办理出口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软件出口企业登记

  软件企业从事出口业务可以自营出口或者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若自营出口,需先向市贸发局登记进出口经营权。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遵循以下程序向市贸发局登记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一)在线登记:

  软件企业登录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在进出口经营权申报系统中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在线登记。

  (二)提交材料:

  登记企业在网上申请获得通过后,向市贸发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外贸专业人员情况表》;

  3、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6、公司验资报告(原件)、公司章程(原件)、股东会议关于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决议(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市贸发局核发《厦门市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凭《厦门市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批准证书》,到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企业取得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代码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提交“厦门市内资进出口企业登记信息反馈表”。

  (五)进出口经营权登记部门:

  市贸发局外贸管理处,地址: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六层,联系电话:5302633、5302555。

  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需先向市贸发局或其授权部门申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线登记:

  软件出口企业若取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会员资格后,可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软件出口在线登记网(网址:www.scrcentre.gov.cn)上的“软件出口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内容进行在线登记;若未取得会员资格,则可以由市贸发局代理进行合同在线登记。

  (二)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进行在线登记后,向市贸发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要求介绍双方公司名称,出口方情况,合同概况);

  2、《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网上登记成功后生成);

  3、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副本(非中文本的须附中译文本,合同中必须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4、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验原件,“三资”企业不需提供);

  5、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国内企业交验原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提交上述材料,具体的提交办法另行公布在厦门经贸信息网上。

  (三)市贸发局网上核对合同在线登记内容并发证。网上登记内容与合同相符的,3个工作日予以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不符的,市贸发局将通知修正,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合同登记证书。

  (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部门:

  市贸发局高新技术处,地址: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六层,联系电话:5302615、5302555。

  三、软件出口报关

  软件出口有两种方式:一是“海关通关方式”,二是“网上传输方式”。目前海关只受理“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

  对于“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其通关程序如下:

  (一)“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是指以物质介质为软件载体出口的软件。

  (二)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报关办理部门:

  1、对于快递或航空旅客随身携带的软件出口,由厦门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通关科受理,地址:高崎机场货物报验中心,联系电话:6028596;

  2、对于邮递的软件出口,由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快递物品监管科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号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联系电话:2282185、2281925。

  四、软件出口退税

  (一)国家对一般纳税人软件生产企业出口软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二)软件出口企业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5、出口发票及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明细申报表。

  (三)出口退税办理部门:

  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软件出口收、结汇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海关通关方式”和“网上传输方式”下的出口收、结汇分别遵循以下程序:

  (一)海关通关方式

  1、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软件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收汇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发票。

  3、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或“厦门经贸信息网软件出口合同查询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网上传输方式

  1、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2、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或“厦门经贸信息网软件出口合同查询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地址: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楼一楼,联系电话:5857020。

  (四)软件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软件出口企业一经办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办理程序如下:

  1、凭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有效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含背面年检印戳)、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空白《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核定限额批准书》。

  2、填妥上述表格并盖章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周二下午不对外)。

  3、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4、办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特殊经济区域管理科;地址: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楼五楼;电话:5853924。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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