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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一)凡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后,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由规定的工作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三)本市各公路出入口的卡点、汽车站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四)本市各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措施,并由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送留验站留置观察,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本市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温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在下列情况下停课:即有1名学生为疑似非典病人的,同一班级停课;有1名学生确诊为非典病人的,同一年级停课;有2名以上学生或1名教师确诊为非典病人的,全校停课。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饭店、旅馆、招待所、单位食堂、公共电梯、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和商品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对拒不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和服从管理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大型活动以及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承担组织全国、全省和跨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近期,本市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组织外出开会,不要组织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地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地的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温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开会、旅游、考察等返温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积极劝告居民、村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出差、经商等返温的人员,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报告,并定期测量体温,在家观察两周,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监督实施。


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疫情监测、管理


各工业园区和企业每天都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立即实行隔离治疗。生产车间必须每天进行消毒,保证通风换气。


  各建筑工地要组织医疗巡查组,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检查,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建筑工棚要保证通风换气,搞好周边环境卫生。


  各类劳务市场要对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外来人员组织进行健康检测、登记,发现发热人员,由主管部门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观察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出租房等外来人员落脚点的管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要对他们进行体温检查,并填写健康登记表。对来温要求租房的外来人员,由当地社区和卫生防疫站组织体检。确认无问题后,户主方可向其出租。


六、切实做好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对村(居)民进行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对本地或外来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情况排摸,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的人员,要组织进行体温检查,填写健康登记表,并要求在家观察两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居住地和周边的环境卫生,防止疾病流行。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本市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车站、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八、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及时公布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和防治非典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报告。公众一旦发现身边的亲友、邻居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或者是来自疫情高发地区未接受健康检测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办医机构、个体医生和乡村厂矿医疗机构,停止对发热、干咳病人的诊治。各零售药店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当地零售药店要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严格疫点划出和管理


一旦发现非典病例,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指挥疫点处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严划定疫点,提出管理措施。各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点人群的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


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保障工作,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督促指导本通告的落实。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对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质监、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执法。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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