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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京建筑业及其他行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政办发[200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自北京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在京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外来民工“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就地观察,已确诊的就地治疗”的指示精神,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防止疫情向外扩散。从目前看,多数用工单位能够认真执行中央及本市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外来民工生产正常,队伍稳定,民工生活和健康有保障。但是,也有少数用工单位防控“非典”的工作不够有力,有的擅自停工,遣散外来民工,给外地防控“非典”工作造成压力。对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来民工“三就地”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全国防控“非典”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用工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外来民工“三就地”的指示,严禁外来民工离京,确保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外来民工就地生产和生活。绝不能因为单位和企业的利益影响外来民工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绝不能给外来民工家乡和防控“非典”工作增加困难。
  二、切实加强政府对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明确用工单位的第一责任。各用工单位对所用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责任包括:搞好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搞好公共卫生,提供防护用品,坚持正常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必须明确,单位使用民工就要履行社会赋予的责任,就要爱护民工,保证其享受社会提供的各项权利。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防控“非典”组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服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严格管理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统一组织疫情的调查和防控,协助做好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建管处要负责本地区在京施工队伍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加强外来民工生活、生产场所的防控“非典”工作,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生活。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控知识宣传,确保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了解防控措施和政府相关要求。用工单位要改善外来民工的居住条件,保障其住宿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宿舍、食堂、厕所、盥洗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为施工人员购置防控“非典”药品和相关用品,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劳动,保证施工人员的休息,改善饮食,丰富文化娱乐生活,完善生活设施。
  四、对建筑工地及民工居住地分别实行封闭管理和隔离控制。未发生疫情的工地和外来民工居住地,实行安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出入;生活区与施工区分离的,建立施工区与居住地的安全通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在途中受到感染。禁止工地之间人员流动调配。施工单位每天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清点和登记,人员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地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区县政府报告。对可疑病例要及时按防疫程序进行隔离治疗,“非典”病人的治疗费用由政府和用工单位共同负担。受“非典”病毒污染的建筑工地,要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3〕11号)的规定,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因实行隔离控制停工停业的,用工单位要照常发放民工工资,安排好民工生活。
  五、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和施工人员各项防疫措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需要返乡的务工人员,经建设和施工单位同意,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领取了健康证明后,方可离京。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离京的外地务工人员原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设和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疏于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妨碍防控“非典”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各项防控措施,造成“非典”流行危险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京其他行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防疫检验、外出管理、离京的健康检查等工作,由区县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厅 印)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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