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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

杭政函〔2003〕49号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切实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防制措施:
  一、立即启动疾病防治预案,建立严密的信息网,努力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病人、治疗病人、隔离病人,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市政府决定,在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作办公室和五个工作小组,明确各组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对内、对外协调联络。各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收集信息,并每日将书面信息专报给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5253651、85253652。
  二、市区范围内下列场所立即暂时停业或停止活动:
  1、各类影剧院;
  2、各类歌舞厅;
  3、卡拉OK厅;
  4、人防坑道内的各类公共场所;
  5、大型活动和聚会。
  上述暂停营业或活动的场所,经市卫生监督所复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具备良好通风设施,落实有效消毒措施的,可恢复营业或活动。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下列情况下停课:
  1、1名学生或儿童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的,同一班级停课;
  2、1名学生或儿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同一年级停课;
  3、2名以上学生或1名教师为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全校停课。
  上述停课解除的时间由市疾控中心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
  四、民航、铁路、车站、码头和各旅行社要对发热、干咳的来杭人员实施严格的健康申报制。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办医机构、个体诊所、卫生室和医务室,首诊发现发热38℃以上、干咳等可疑症状的病人暂不诊治,要做好病人情况的登记工作(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并负责将其转送就近区级以上医院诊治。
  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呼吸道门诊,严格门诊日志登记和报告制定,落实首诊责任制。
  六、严格疫点划定和管理。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指挥疫点处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严划定疫点,制定管理措施。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并具体落实、妥善做好有关疫点人群的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
  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商场、市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等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宾馆饭店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和预防消毒。凡发现通风不良、空气恶化、预防消毒不落实的单位和场所,应依法停业整顿。有关单位和场所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落实预防措施和长效管理,拒不落实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细化疫点封锁和管理的标准,完善消毒方法,加强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重点人群实施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宣传教育。
  九、全力做好物资调配工作,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配足抢救药品、消毒药品和消毒防护用品。要确保医务人员救治病人使用时有足够的防护隔离衣等防护设施和用品。
  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把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根据《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制发的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划分、消毒隔离和抢救治疗、人群预防等各项措施,为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教育、检验检疫、交通、经贸、药监、工商、贸易、财政、公安、外事、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十项防制措施,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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