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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190号


本市各有关单位:
在防治“非典”期间,为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销售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乱涨价、哄抬价格。
二、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管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市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报。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格。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1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四、对医用耗材,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严格管理。
五、被列为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名单见京价(医)字[2001]307号文件),每天上午10时,要将上一天本单位销售量分列前10位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额报送北京市物价局。传真:62352474。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物价局 200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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