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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琼发[20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妥善解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力争到“十五”期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市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力争今后3年内,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
(三)进一步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今后3年内,力争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0%以上。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1.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饮服务、社区服务,扶持其开展种植、养殖和各种小型修理业。
2.工商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条件。同时,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3.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公共工程的投资比例,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等公共工程,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要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营场所。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方式,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经审核合格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财政贴息。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现有服务型企业,还应核实新增岗位情况,对企业一边通过裁减人员,一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职工人数未增加的,不予认定。
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上述有关扶持政策。
2.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如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可按招用人数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从当月起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调整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规定为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将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政和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企业职工花名册、被安置的富余人员与本企业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富余人员是指从原企业分流并由原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实体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人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可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对就业困难对象,应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凡申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订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障补贴的程序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并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计算。有条件的市县,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七)改进再就业服务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明示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可凭有关推荐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可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
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下列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目前尚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再就业优惠证》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
(四)享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凭证享受扶持政策后,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五)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机构,为再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指导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
(二)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担保问题。省本级、海口、三亚必须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自行确定,其中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省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省、市县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三)增加对再就业的投入。省政府安排500万元,用于省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加大对再就业培训的投入,依托现有就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
(四)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有关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以及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名称及人员编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商省编委办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同时,要保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
五、规范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减员和用工行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速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进程。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新的用人单位。下岗职工从事公益性就业岗位无依托单位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理。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明示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扶持再就业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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