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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审批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1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中对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至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的政策精神,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文件精神,为了正确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合法终止对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务必于2003年3月10日以前,采用多种形式再次向所辖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或单位,重申宣传提示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确保可依法享有相关税收优惠利益的全体纳税人,及时选择行使或放弃相关税收优惠依法申请的权利。
二、依法可享有上述文件规定相关税收优惠利益的纳税人,应于2003年4月20日以前正式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三、对需初步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的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申请,各局应务必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四、各局应在近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已经批准的此类免税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复查,然后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和《售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统计表》,于2003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将在适当时间,安排必要的复核与抽查。


附件:
1.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略)
2.销售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统计表(略)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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