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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发〔2003〕004号
2003-01-30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加强就业工作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市分级负责,党委、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工作联动配合,目标责任明确,检查考核有力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扩大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抓好落实。从现在到“十五”末,力争使20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济、建设、财贸、财政、工商、税务、人事、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物价、银行、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3.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就业责任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完成责任目标,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发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4.“十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城乡一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发挥促进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投资计划,积极安排资金,扩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规模,调整布局,完善功能。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用工需求调查体系,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培训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引导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十五”后三年,在市区建立一处与我市规模相适应,功能完善,设施先进的市级综合性公共职业介绍中心。各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各建立一处与本地区就业工作相适应的公共职业介绍场所。
  6.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市场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就业管理统计体
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强化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培训,全面实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职业介绍行为。
  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介绍成交人数、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补贴;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7.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职业中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市综治办要组织劳动保障、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8.加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十五”期间,建立起机构健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人的市、区市、街道和社区四级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9.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市内四区要确保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场所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每个保障中心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对外服务场所,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贴。五市三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2003年底以前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加大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服务功能。市内四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工作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对聘用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10.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主动到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或符合职业培训条件两次不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和有关待遇。
  11.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关开业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各区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便捷服务。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12.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自2006年起改按国家规定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即“4050”执行),要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力开发再就业援助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起项目设计、评估、招标、出资、监理一体化的再就业援助项目运作体系,为有求职要求的“4045”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积极探索过渡性就业办法,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由财政出资,主要用于安排“4045”人员,为他们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前的生活保障问题,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为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多形式就业。
  13.建立完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程序。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14.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管理和就业指导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向非农产业转移人员的技能素质。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15.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十五”期间,要通过调整布局结构、整合培训资源等措施,壮大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我市产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紧密结合,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6.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和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加大对技工学校的投入,整合培训资源,调整培训专业,增强培训能力,形成职业技能培训的骨干力量。加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建成职业培训、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综合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多元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境外教育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形成职业技能培训的合力。
  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扶持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对开设高新技术专业和开展市场紧缺工种(职业)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通过投入实习设施、设备的形式,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扶持。“十五”期间,重点对围绕我市三大特色经济和四大工业基地所需中高级技能人才开展培训的单位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工种(职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
  17.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培训单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成功的,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培训单位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18.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中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要组织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工作能力。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单位,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特别加强生产实习培训,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19.严格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到准入控制工种岗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准入控制工种(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要令其改正。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扩大就业渠道
  20.各区市要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的投入和扶持,建立起以促进就业资金为保证,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政策扶持体系,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4045”人员,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收费优惠项目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制度。建立市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定向使用,市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23.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4.鼓励企业通过改制和主辅分离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5.鼓励招用“4045”人员。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4045”人员。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4045”人员,除按青发〔2001〕22号文件规定给予岗位开发补贴和工资补贴外,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4045”人员,可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再就业援助项目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安置“4045”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和贷款政策外,按实际安置人数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的扶持金。
  26.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45”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7.鼓励失业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失业期间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参加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和我市紧缺工种(职业)培训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紧缺工种(职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纳入政府津贴范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8.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覆盖范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
  29.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履行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并作为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30.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以工代赈、公益性劳动等形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要特别关心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自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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