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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 [2003] 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测绘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测绘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意见
(省测绘局 2002年12月)

测量标志是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地理信息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一、我省测量标志的现状和普查的必要性
1989年至1991年,我省组织开展了首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十多年来,我省测量标志情况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我省新建了相当数量的测量标志。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一大批测量标志相继拆迁。由于使用和保管不当,一些测量标志遭到损毁。据不完全统计,国家等级测量标志损毁率达25%左右,其中三角点觇标损毁率达70%左右。受风雨侵蚀等自然环境影响,一些测量标志的觇标锈蚀相当严重,不同程度地存在钢标倾钭、断裂等现象,有的濒临倒塌。为切实加强测量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迫切需要在全省组织开展新一轮的测量标志普查。
二、普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此次测量标志普查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对国家等级三角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导线点、全球卫星定位点(GPS)等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详查,绘制点位略图,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发放测量标志保管员证,查明测量标志占地属性、面积,摸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现状,掌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好程度,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为全面开展测量标志维修和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A、B、C、D级GPS点,天文点,重力点;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水准点;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自建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导线点,C、D、E级全球卫星定位点(GPS)和水准点。普查内容包括:地面标志的完损及维修情况;地下标志及中心标志的质料完损及维修情况;测量标志的占地面积和属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耕作、取土挖沙、采石、架设高压线、建房等情况。
四、普查的时间和方法
普查工作从2003年1月份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具体分组织部署、培训试点、普查登记、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七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根据省政府对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的要求,由省测绘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商定组织实施意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落实普查工作。
(二)培训试点。省测绘局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开普查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普查标准,组织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原有记录,在原保管员的协同下,实地核对,逐项填写普查登记表。若点位情况无变化,可用原记录;若点位情况发生变化,应在现场重新绘制记录,重新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发放由各市测绘管理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对遭受人为破坏的测量标志,要调查破坏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四)检查验收。各市测绘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和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普查工作的质量关。对内业资料要进行100%的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10%。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普查小组所上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20%。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普查工作结束后,由省测绘局组织验收。
(五)成果汇总。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在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普查汇总表、测量标志统计表,在1:10万地形图(市区为1:5万)上标绘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普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上报有关资料。省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自建自用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的汇总登记,直接向省测绘局报送。
(六)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报送的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由省测绘局利用GIS技术,建立我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测量标志管理查询难的问题,实现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
(七)总结表彰。认真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事例,对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长年义务工作在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第一线的保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普查工作分工和经费负担
根据《江苏省实施〈测绘法〉办法》规定:此次普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测绘局负责普查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核拨;各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普查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所需经费由各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测算后向所在市、县政府提出立项,同级财政核拨;各专业部门负责普查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承担。
六、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普查任务。
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在城乡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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