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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青政发〔2003〕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蔬菜流入市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内四区从事蔬菜经营的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下同)、商场(包括超市等,下同)等服务网点,均须按照本通告规定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室(点),配置相应的农药残留检测设备,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规定蔬菜检测品种,按检测程序逐日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商场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市场蔬菜检测品种,由市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季节和蔬菜病虫害发生状况予以确定、公布。
  对蔬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采用酶抑制法进行快速检测。
  二、建立蔬菜经营市场进入质量保证制度。市场、商场等蔬菜经营服务网点,应当推行标签标识、进货索证、场内公示、质量承诺、质量追溯、封存销毁等制度。市场、商场主办单位须与经营业户或供货商签订统一格式的蔬菜质量约束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经抽样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蔬菜,市场、商场主办单位应拒绝销售,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销毁。
  三、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并索取相关检测证明。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以下分工做好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市场无公害蔬菜监测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的蔬菜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对销毁不合格蔬菜工作实施监督。(三)质监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青岛市地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法行为。(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商场、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使用的蔬菜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法行为。(五)城管部门负责市场经营范围以外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早夜市和游商浮贩,堵截不合格蔬菜的流向。
  五、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场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和执法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各种手段阻碍检测人员正常工作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市场、商场主办单位对不合格蔬菜未进行销毁的,由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2003年1月31日起施行。其他区市可参照本通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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