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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002年8月2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贯彻实施《决定》,结合我省乐山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有关职能调整、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审核、把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所需经费,并会同其他部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支持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现阶段主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展到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我省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
  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认识统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增加现有的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罚缴分离制度、银行代收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设置与本地方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
  (六)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一般应当是设区的市和部分基础较好的县级市。
  五、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在撤并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在职能配置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要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确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要依法进行细化和公告。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文书样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绝不允许从罚没款项中提成作为经费来源或者补充,真正做到权力和利益完全脱钩。
  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在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组织拟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办理,其中有关职能调整、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四)省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专题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组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方案,经批准后,及时确定“三定”方案,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
  (五)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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