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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吉、车京淑犯诈骗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16 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成吉,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713号楼3单元302室。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8月23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于1999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本案于200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被告人车京淑,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县,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初中文化,系大庆乙烯化工厂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713号楼3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0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犯诈骗罪,于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被告人金成吉对其母亲车京淑谎称:"我在哈尔滨上学的时候,认了一个干爸叫赵百超,他有个朋友是王震将军的儿子叫王军,赵和王军合伙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现在国内招收劳务输出人员"。并让车京淑联系其亲属来报名和交款。被告人车京淑相信了金成吉的谎言,便与自己的亲属联系,把金成吉认识赵百超及王军和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情告诉了亲属金文立、严柱植、朴春培、沈河日、张相哲、黄万在等人。其亲属们相信了金成吉能够办理出国手续,并在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汇款及到金成吉家交钱的方式,共计交给被告人车京淑人民币15.9万元。
1999年7月,被告人车京淑将金成吉能办理出国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朋友白顺玉,白顺玉相信了车京淑的话,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成吉伪造了大量的传真信函及出国审查表等,骗取了白顺玉及亲属们的信任,并谎称王军的养女在日本定居,能帮助白顺玉的女儿及女婿去日本留学。被害人白顺玉相信了被告人金成吉的谎言,自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间,白顺玉交给车京淑及金成吉人民币51.6万元。
被告人金成吉为了使其亲属及他人更加相信自己有能力能够办理出国手续,骗取更多的钱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安器材商店购买各种警服及警用器材。并着装谎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防暴队的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伪造了出境登记卡、出国人员审批单、传真等信件,骗取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金成吉于2001年3月,给大庆市红岗区的金桂华打电话,谎称能办理出国手续,金桂华为了验证金成吉的话,给被告人车京淑打电话。此时的车京淑已明知金成吉无能力办理此事,却仍然告诉金桂华称:"金成吉有能力办理此事,并称金成吉去过许多国家和认识王军等"。金桂华相信了车京淑的谎言,先后交给车京淑、金成吉共计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自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能办理出国打工及出国留学手续为由,骗取他人现金80.68万元、美元200.00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金成吉全部挥霍。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2001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成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又系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车京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犯有下列罪行:
1999年3月,被告人金成吉对其母亲车京淑谎称:"我在哈尔滨上学的时候,认了一个干爸叫赵百超,他有个朋友是王震将军的儿子叫王军,赵和王军合伙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现在国内招收劳务输出人员"。并让车京淑联系其亲属来报名和交款。被告人车京淑相信了金成吉的谎言,便与自己的亲属联系,把金成吉认识赵百超及王军和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情告诉了亲属金文立、严柱植、朴春培、沈河日、张相哲、黄万在等人。其亲属们相信了金成吉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于是在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汇款及到金成吉家交钱的方式,共计交给被告人车京淑人民币15.9万元。
1999年7月,被告人车京淑将金成吉能办理出国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朋友白顺玉,白顺玉相信了车京淑的话,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成吉伪造了大量的传真信函及出国审查表等,骗取了白顺玉及亲属们的信任,并谎称王军的养女在日本定居,能帮助白顺玉的女儿及女婿去日本留学。被害人白顺玉相信了被告人金成吉的谎言,自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间,白顺玉交给车京淑及金成吉人民币51.6万元。
被告人金成吉为了使其亲属及他人更加相信自己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骗取更多的钱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安器材商店购买各种警服及警用器材。并着装谎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防暴队的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伪造了出境登记卡、出国人员审批单、传真等信件,骗取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金成吉于2001年3月,给大庆市红岗区的金桂华打电话,谎称能办理出国手续,金桂华为了验证金成吉的话,给被告人车京淑打电话。此时的车京淑已明知金成吉无能力办理此事,却仍然告诉金桂华称:"金成吉有能力办理此事,并称金成吉去过许多国家和认识王军等"。金桂华相信了车京淑的谎言,先后交给车京淑、金成吉共计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被告人金成吉自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能办理出国打工及出国留学手续为由,骗取他人现金80.68万元、美元200.00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金成吉全部挥霍。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2001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庭审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白顺玉、张民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成吉以能帮助办理去澳大利亚打工和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51.6万元。
(2)金桂华、郑化一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成吉以帮助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为名,先后骗取二人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并证实金成吉母亲多次打电话让二人交钱的事实;金桂华陈述并证实当金桂华母亲向车京淑打电话询问金成吉能办理出国手续是否属实时,车京淑对其讲"我儿子不只给一个人办这事,哈尔滨的关洪宇家亲属五个人现在已经办成走了,人家在那里过得也很好,你相信这事就行了"。
(3)朴春培、黄万在、张相哲、沈河日、金文立、俞永红、李莲花、赵明花、金成太、金贞淑、张莲花、金光国、文官实、沈尹学、朱连顺、崔锦玉、沈明爱、具美子、池相南、朴文吉、朴锦姬、郑国光、朴光哲、沈玉兰等人陈述证实金成吉母亲车京淑或继父沈河允打电话告知金成吉有能力办理去澳大利亚打工一事及交钱办理出国打工的经过,并证实各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5.9万元。
(4)车相滨、车贞淑、陶世龙陈述证实被金成吉以帮助办理出国手续为名骗走人民币9000.00元,后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由刑警队工作人员将在望江招待所的车京淑、金成吉抓获,车、金二人将款退回的事实。
(5)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因车成吉涉嫌诈骗陶世龙人民币而被抓获及退款的经过。
(6)金成吉伪造的出境登记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董事会信函、初次出国审查表等书证。
(7)收条复印件、交通银行对账单、中国人民邮政电汇收据等书证证实交、收款情况。
(8)机票、宿费收据等证据证实部分赃款的去向。
(9)起、返赃笔录证实起、返赃情况。
(10)沈河允陈述证实金成吉以能办理出国手续为名骗取亲属及朋友钱财的事实,并证实曾看到金成吉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出国人员任命书等材料,并对其能否将事情办成产生过怀疑。
(11)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成吉、车京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成吉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车京淑明知被告人金成吉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出国打工、留学手续,而仍然帮助金成吉实施诈骗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成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车京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 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 王体波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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