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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不英)诉( 临高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琼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不英,女,192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食品厂退休工人,住临高县临城镇长堤西街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精,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临城镇发豪小学教师,住临城镇新桥南路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先河,男,193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农业研究所教授,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芋城区湖内新村6栋5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江华安,县长。
  委托代理人  符 吉吉 ,,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许干良,临高县建设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上诉人桂不英、王建精、林先河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于2002年5月2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赵  立
审  判  员:马  历
代理审判员:林玉冰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周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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