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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诉被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蔡翼影、郭霭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2)粤高法立复字第11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将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诉被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蔡翼影、郭霭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交由我院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诉被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蔡翼影、郭霭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标的金额为美金27177232.2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2亿多元。按照粤高法1999(39)号文的规定,汕头中院管辖的民商案件级别管辖范围为人民币200万元至1亿元,该案标的超过你院的民商案件级别管辖权限。但鉴于该案的履行地即原告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还债地为汕头市;且该保证合同所涉被告蔡翼影提供的质押的股权也存在于揭阳市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原汕头特区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衡山路阳光大厦)。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便于今后判决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指定该案由你院一审审理。
此复。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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