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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




 (2002)粤高法立复字第1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侵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本案是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股票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所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深圳,根据民诉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的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纠纷和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侵权纠纷,均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有关。《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目前法律对这种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并没有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应按照一般民事合同原则处理。至于本案是否属于名为委托资产管理,实为借贷纠纷的问题,应属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的事实行为,管辖权争议属程序性案件,法院审理主要应就双方合同的形式要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宜对案件实体问题未经开庭质证便予以认定。据此,你院在请示中认定本案所涉协议属名为委托资产管理,实为借贷纠纷;且以本案与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纠纷均属由《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为由,认为此案应移送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合并审理的理由不足。
根据民诉法第24条关于“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鉴于该协议的履行地为深圳,且深圳市生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今年4月4日立案受理;因此,无论从合同履行地还是侵权行为地来看,深圳福田区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此案应由福田区法院继续审理。
此复。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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