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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梁瑞林诉新兴县监察局侵权纠纷是否属法院管辖的批复
[2002]粤高法立复字第6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梁瑞林诉新兴县监察局侵权纠纷是否属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该案新兴县监察局给新兴县人民法院的《关于追缴梁瑞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见》上“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新兴县监察局将上述款项及有价证券予以追缴,请县人民法院予以协助”的具体内容分析,属于监察局作出追缴财物的决定后,请人民法院协助办理的行政行为。监察局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而是属于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追缴决定。此追缴行为属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分,如果监察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追缴决定,法院应作非诉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于监察局作出的追缴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同意你院的意见,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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