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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份文件的通知(试行)


粤高法发(2002)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和《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一)等三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
第三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投诉。
第四条 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条 省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六条 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用信函、电传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用电话通知。执行法院应当依时派人参加。
第七条 上级法院可以采取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实地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省法院在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中级法院派员参与调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
第八条 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送寄交上级法院。
第九条 上级法院指令自行纠正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第十条 执行法院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纠正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纠正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法院限期执结。
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它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不能执结的原因报告上级法院。
第十二条 上级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联合执行或指定其它法院执行:
(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结的案件;
(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案件;
(三)未能按上级法院规定自行纠正错误的案件;
(四)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认为应当联合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有关法院执行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被指定或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上级法院收到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诉,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需要发函督办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发出督办函;
(二)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提级执行的裁定,由院长批准;指定执行的裁定,由执行局(庭)长批准。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庭)长报院长批准。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院长批准;二次暂缓执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调卷函后或原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裁定后,未在10日内将卷宗送寄交给上级法院,或在上级法院通知汇报的时间内未到上级法院汇报而事前又未与上级法院经办人另商汇报时间的,上级法院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下级法院驳回异议的通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监督的案件,上级法院立案后,应当调卷审查,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之前,应将申诉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对执行法院及其案件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错误执行而拒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纠正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因执行错误而不能回转导致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法院赔偿损失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争议案件协调工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协调案件管辖
第一条 省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省法院在执行中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案件;
(二)本省中级法院之间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与本省地级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对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四)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第二条 中级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二)本辖区内法院与有关地级市以下国家机关因执行案件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中级法院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协调案件的程序
第三条 协调执行争议案件按分级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一)基层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法院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由该中级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2)不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与对方中级法院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二)基层法院与本省内其它中级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不成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院与对方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三)本省内中级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再报请省法院协调。
(四) 本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未成的,应当逐级报请省法院与对方高级法院协调。
在执行中与其他机关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 协调可采用当面协调或书面协调的方式进行。协调时双方法院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状况,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协调函中应给对方法院一个月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或不能达成共识的可视为协调未成。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法院可采用书面或主动上门协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案件协调期间,争议双方法院应当维持案件争议标的物的现状,并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经争议双方法院协调一致或征得共同上级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争议的标的物抢先处理。
(二)在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物可能转移等紧急情况下,可报请双方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同意后,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性的执行措施。
(三)对发生争议不进行协调而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上级法院可先行依法撤销有关执行措施后再行协调,由此产生的执行回转或赔偿责任,由抢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法院承担。
第六条 协调案件的协调处理意见,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报送协调案件的要求
第七条 报送协调的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请求协调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事实、执行过程、双方法院争议的要点、处理争议标的物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协商未成的情况、双方的协调意见等。报告应加盖法院印章;
(二)执行依据以及与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协调意见中的相关证据;
(四)上级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上级法院可视情退回案件,要求重报或补报。
第八条 上级法院收到报请协调案件法院的请求报告和材料后,应在十日内转给另一方争议法院,另一方法院应按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报送的,上级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按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又不说明原因的法院,上级法院可认为该法院对争议的另一方法院已报送的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并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协调处理意见。
(二)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令有争议的下级法院携卷汇报情况,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报送的协调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所报意见明显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将材料退回。

协调案件的办理期限
第十条 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争议一方法院收到争议另一方法院要求协调的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转交的协调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情况及意见;上级法院有指定上报期限的,按指定的期限办理。

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法院收到争议一方法院请求协调的报告,认为情况紧急,争议另一方法院继续处理争议的标的物可能影响协调的,可先行通知该法院暂停处理争议的标的物,该法院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双方法院对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应共同签署书面纪要,各自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在案件协调期间,上级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控制争议的标的物。
第十五条 上级法院所作的协调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级法院决定可能有误的,下级法院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判委员会意见报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的,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不得拖延不办。
下级法院拖延不办的,上级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定撤销其错误执行措施,对案件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案件协调中发现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应当退回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编

目 录

A、裁定文书类

A-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A-2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A-3 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用

A-4 指定执行管辖用

A-5 指定执行用

A-6 提级执行用

A-7 采取拍卖措施用

A-8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用

A-9案外人异议用

A-10 中止或终结执行用A-11执行回转用

A-12 执行诉讼中保证人财产用

A-13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用

A-14 协助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用

B,命令、决定文书用

B-1 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复议案件用

B-2 纠正下级法院决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误用B-3暂缓执行用

B-4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复议案件用

C、报告文书类

C-1案情报告




A、 裁定文书类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




x x 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XX X X年X X月X X日经X X X仲裁委员会作出(X X X X)X X X字第X X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X X X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写明异议的主张和理由),请求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 X X申请强制执行的X X X仲裁委员会X X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2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xxx公证处制发的(xxxx)xx字第xx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xx申请强制执行的xxx公证处(xxxx)xx字第xx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3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人民法院执行的……(写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发现……(写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该案具有不予执行事由,xxx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xx申请x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x)xx字第xx号xxxx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4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指定执行管辖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人民法院与xxx人民法院因对……(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或逐级报请)本院指定执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xxx人民法院执行管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5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指定执行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指定执行的主要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x x x人民法院执行。

x x x人民法院(原执行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x x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执行的X x x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x X x人民法院(原执行法院)(x x x x)x x执字第x x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6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提级执行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提级执行的主要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椽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提级由本院执行。

xxx人民法院(原执行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xx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xxx人民法院(原执行法院)(xxxx)xx执字第xx号案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7

X X 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采取拍卖措施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X X 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 X X人民法院(或本院)(XX X X) X 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被执行人X X 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写明制定履行的具体义务和期间)。因被执行人X X X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X X X ......(写明标的物所在地、名称、数量等,如“位于……编号为……的地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X X X……(写明标的物所在地、名称、数量等)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8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与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xx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概述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写明主张和理由,如执行法院仅依职权追加或变更,则不写主张和理由)。

经查,……(写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事实)。

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款),裁定如下:

变更(或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X(指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写明应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9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外人异议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被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异议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异议人以……为由(写明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写明具体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进行了听证)[举行听证的写此句话],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详细写明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表明采信或不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千问题的规定(试行)》第X X之规定(注意对实体法的援引),裁定如下:

驳回X X X的异议。[撤销(X X X X)X X字第X 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X X X(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0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中止或终结执行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被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xxx与x x x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xx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x x x x年x’x月x x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概述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款),裁定如下:

X X X人民法院(或本院)(X X X X)X 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书(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第X X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1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执行回转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原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与x x x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xx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或已执行了……加具体数量)。

因本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x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消(或变更为……)。现申请执行人(原xxx)根据新生效的(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概括写明具体请求内容)。(若依职权执行回转,把“现……请求……”一段删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若依职权执行回转,改为:“本院为了……”(写明执行回转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款),裁定如下:
X X X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X X 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 X X及其草息X X X(租金或利息等);不能退还原物的,予以折价赔偿X X元。

拒不返还(或赔偿)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2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执行诉讼中保证人财产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执行人(原X X 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保证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 X X与X X X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该案审理期间,XX X(保证人)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X X X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该案已审理终结,X X X人民法院(X X XX)X 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 X X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概括写明具体请求内容)。(若依职权执行回转,把“现……请求……”一段删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 X 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若依职权执行,直接写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xxx(保证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xxx(申请执行人)清偿本金xxx元及其利息xxx元。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3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中,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写明裁定的具体内容)。因……(写明裁定错误的具体内容),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号指令(或通知书),责令xxx人民法院于x日内予以纠正,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请求复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写明主要理由),xxx人民法院的请求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号指令(或通知书),再次责令xxx人民法院立即纠正,但xxx人民法院仍拒不纠正。

本院认为,……(写明下级法院错误及裁定纠正的主要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二、……(写明变更的裁定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4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协助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协助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X X 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 X X人民法院(或本院)(XX X X)X 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X X X ……(写明标的物所在地、名称、数量等,如“位于……编号为……的地块”,“在……银行活期存款……元”),并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写明具体要求)。但协助执行人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擅自……(写明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本院依法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限其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前追回被擅自转移(或支付、处理)的财产,但至今仍未追回(或其他结果)。

本院认为,协助执行人……(写明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依法应当在擅自……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X X X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X 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X X X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X X X清偿X X元(承担责任的数额)。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B.命令、决定文书类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B-1

x x x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复议案件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复议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工作单位等自然状况)。

申请复议人不服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字第x 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简要写明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请求撤销(x x x x)x x字第x x号罚款(拘留)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详细写明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表明采信或不采信)。根据……的规定(写明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或撤销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字第x x号x x决定书。]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B-2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纠正下级法院决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xxx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xx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 x日作出(x x x x)x x字第x x号裁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写明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主要事实和理由),故你院裁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你院对该裁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中的……(写明应予纠正的内容)予以……(写明纠正措施)。

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请求复议一次。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B-3

xxx人民法院

暂 缓 执 行 决 定 书

(暂缓执行用)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

被执行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

担保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

本院执行的X X 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担保人X X X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以……(写明担保物名称数量)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担保人的请求已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自X X X X年X X月X X日起至XX X X年X X月X X日止。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B-4

xxx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复议案件用)

(X X X 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复议法院: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法院不服本院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X)X x字第X X号指令,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X X X人民法院提出……(简要写明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详细写明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根据……的规定(写明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或撤销本院(X X X X)XX字第X X号X X决定书,……(有变更内容的,写明)]




      X X X X年XX月X X日
      (院印)



C、 告文书类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样式C-1

关于XXX与XXX……(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报告

(X X X X)X X执X X字第X X号

一、案件的由来

…年…月二旧……(写明来文单位或当事人来函或文、上访)反映……法院在执行……与……一案中,…………(写明案由,如错误追加被执行主体),请求本院…………。

二、当事人和其他案件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分项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等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

(一)执行依据

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文号和所载明的结论或主要内容。

(二)执行法院的执行情况

写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所采取的主要执行措施以及执行过程,如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明和执行情况等。

四、当事人及案件关系人反映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写明反映的内容、理由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本院查明的情况

本院受理后……(写明查办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核实的有关案件事实)。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写明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的意见,与本案件有关联的重要背景情况,当事人的某些特殊情况,等等,没有须另行说明的问题则不写。

七、处理意见

(一)承办人意见(写明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采信与否的依据,尤其注意对焦点问题的阐述分析,突出重点)

(二)合议庭评议意见(写明评议中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依据和最后的评议结果。)





      XXX法院执行局(庭)XX庭(处)

      承办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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