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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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