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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后,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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