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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通知



沪府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采取坚决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同时,切实维护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的利益。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受直接影响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对持有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生产场和孵化场(哺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收购禽类及其产品的定点加工龙头企业给予收购储备费用的补贴。
  一、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对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后,因采取扑杀等措施而直接受到影响的农户,由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按实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对种禽生产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生产场2月3日至3月2日的平均存栏种禽数,政府按每只种禽以每月8元的标准补贴给种禽生产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
  三、对孵化场(哺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孵化场(哺坊)30天内的孵化禽苗数,政府按每只禽苗0.5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场(哺坊)。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
  四、实行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收购本市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同时给予该企业相应的补贴。由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按每公斤不低于5元的价格收购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待售家禽;按每公斤不低于4元的价格收购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待售禽蛋;按每公斤不低于5元的价格收购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待售珍禽。加工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的贷款和担保,由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予以支持。对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收购禽类及其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储备的,政府按每公斤0.8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3∶1比例承担。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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