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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桂发[2001]23号),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新增审批事项,必须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第五条 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市监察部门、市法制部门为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由市法制部门认定审批无效,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元月七日

附件:

附:北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第一批)

北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
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第一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247项,经审核清理后现保留429项,占总数34.4%,取消763项,占总数61.2%,变更55项,占总数4.4%;其中原有审批事项608项,取消486项,比例达79.9%。

现将清理后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事项分二批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的审批事项,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部门的审批事项待上级审定后第二批公布)。各行政机关和授权办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对象、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协调、服务和监管。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

北海市体育局(12项)

一、调整事项(6项)
1、体育活动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批改为核准)
2、等级裁判员(二、三级)(审批改为核准)
3、体育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体育经营活动许可
证”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4、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与第3项合并)
5、等级运动员(审批改为核准)
6、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改为核准)

二、取消事项(6项)
(一)取消核准(1项)
1、申请裁判员等级登记
(二)取消备案(5项)
2、体育活动申报
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
4、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
5、运动员等级证
6、申请运动员等级登记

北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1项)

一、保留事项(2项)
(一)保留审批(2项)
1、二孩生育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二、取消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8项)
1、二孩生育管理费
2、计划外怀孕费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
4、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5、计生药具经营许可证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验证
7、生育证工本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审批
(二)取消审核(1项)
9、购房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查

北海市交通局(80项)

一、保留事项(11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证政审批件
(二)保留核准(3项)
2、货运代理,运输信息服务,货物包储、中转、配载业务经营许可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4、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变更、停业、歇业及车辆报废更新
(三)保留审核(5项)
5、运输船舶经营资质;港口经营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修造业经营资质
6、跨地市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
7、出入境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经营许可
8、机动车辆检测站经营许可
9、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准教证年度审验
(四)保留备案(2项)
10、乡道规划
11、水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税务登记及事项变更

二、调整事项(55项)
1、本市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开工和施工的审批(由原审批事项“本市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第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与第1项合并)
3、本市立项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与第1项合并)
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事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与第5、6、7合并为一个核淮事项。) 5、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
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
7、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事项(与第4项合并)
8、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事项”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9、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事项(与第8项合并)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事项(由原审批事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与第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1、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第10项合并)
12、市辖区域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以及旅游船舶客运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域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3、1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3、市辖区域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
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2项合并)
14、市辖区域水路旅游船舶客运业务经营许可及运力投放(与第12项合并)
15、市辖区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客货代理、客运港口业务、设计年吞吐能力1万至30万吨货运港口经营业务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和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业务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域内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客贷代理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与第16、17、1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6、从事客运港口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
17、从事1万至30万吨货运港口经营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
18、市辖区从事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业务经营许可(与第15项合并)
19、市辖区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勘察与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开工报告、施工投标的审批(由原审批事项“市辖区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与第20、21、22、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0、市辖区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与设计文件(与第19项合并)
21、市辖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的审批(与第19项合并)
22、市辖区立项的水运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与第19项合并)
23、市辖区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审批(与第19项合并)
24、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旅游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由原审批事项“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班线、运力投放”与第25、2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5、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运力投放(与第24项合并)
26、道路旅游汽车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运线路、运力投放(与第24项合并)
27、汽车租赁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运输),道路商品汽车发放,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许可”与第28、2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8、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汽车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许可、道路商品汽车发放(与第27项合并)
29、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与第27项合并)
30、营业性搬运装卸业,营业性停车场、洗车场经营许可(由原核准事项“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与第31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31、营业性停车场、洗车场经营许可(与第30项合并)
32、县道、专用公路规划(由原审核事项“县道规划”与第33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33、专业公路规划(与第32项合并)
34、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审查(由原审核事项“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资格预审资料审查“与第3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35、本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料(与第34项合并)
36、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际、地(市)间运输业务以及省际、地(市)间运力投放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事项(由原审核事项“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际运输业务的审核”与第37、38、39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37、市辖区内要求设立水运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地(市)间运输业务的审核(与第36项合并)
38、市辖区个体(联户)经营省际运输业务(与第36项合并)
39、地市间运输运力投放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与第36项合并)
40、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业,以及省际运输、“三资”企业运力投放或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由原审核事项“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与第41、4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41、成立“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业(与第40项合并)
42、省际运输、“三资”企业运力投放或变更经营范围(与第40项合并)
43、从事港澳、国际航线客货运输经营业务;从事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一般货物港经营业务;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货港口经营业务(由原审核事项“从事港澳、国际航线客货运输经营业务”与第4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44、从事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一般货物港经营业务;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运港口经营业务(与第43项合并)
45、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经营业务;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业务(由原审核事项“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经营业务”与第46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46、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业务(与第45项合并)
47、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出境任务批件、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由原审核事项“市辖区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单位申领海员出境任务批件”与第4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48、市辖区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与第47项合并)
49、甲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外国或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汽车、摩托车修理业户经营许可(由原审核事项“甲类汽车维修业经营许可”与第50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50、外国或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汽车、摩托车修理业户经营许可(与第49项合并)
51、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许可与教员上岗资格(由原审核事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与第5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52、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员上岗资格(与第51项合并)
53、道路客、货运站(场)、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三资”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由原审核事项“道路客、货运站(场)、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与第5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54、“三资”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与第53项合并)
55、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原审批事项改为核准事项)

三、取消事项(14项)
(一)取消审批(2项)
1、管辖范围内,应缴交通规费车辆报停手续(不超过三个月的)
2、管辖范围内,机动车辆办理免征和减征手续的
(二)取消核准(10项)
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及工程竣工
4、收取证照业务办理及单证工本费5、水路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费的管理
6、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7、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
8、摩托车、拖拉机交通规费缴(免)讫标志的发放
9、征收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10、征收残废人专用三轮摩托车交通规费
11、征收出租车运输管理费
12、征收人、畜力车运输管理费
(三)取消审核(2项)
13、管辖范围内,应缴交通规费车辆报停(不超过三个月的)
14、摩托车、拖拉机过户、转籍、报废、年检等手续审核

北海市民政局(14项)

一、调整事项(14项)
1、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3、福利企业的开办(审批改为核准)
4、社区服务业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改为核准)
6、收养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7、境外、涉外婚姻(由原审批事项“出国人员与居住在国内公民婚姻登记”与第8、9、10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8、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
9、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
10、外国人、外籍华人同中国公民婚姻登记(与第7项合并)
11、公墓管理与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改为审核)
12、婚姻介绍机构申办(审批改为核准)
13、革命烈士追认(审批改为审核)
1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改为审核)

北海市财政局〔51项)

一、保留事项(15项)
(一)保留审批(4项)
1、契税减免
2、农业特产税减免
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报废、报损、冲减和核销的审批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
(二)保留核准(6项)
5、企业国有资产无偿调拨
6、收入退库
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8、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9、国有产(股)权变动
10、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三)保留审核(4项)
11、外国政府和世行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转贷
12、农业税政策性减免
13、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
14、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四)保留备案(1项)
15、市级、市辖县区年度预算、决算报表

二、调整事项(7项)
1、代理计账业务资格(审批改为核准)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审核改为备案)
3、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审核改为核准)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改为核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改为核准)
6、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改为备案)
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29项)
(一)取消审批(8项)
1、耕地占用税减免
2、县区财政年度决算认可
3、部门(单位)预算
4、专控商品附加费及小汽车控购
5、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6、收据管理
7、收入减免
8、收费立项
(二)取消核准(4项)
9、北海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
10、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额度
11、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产权底价及产权成交价的确认
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取消审核(12项)
13、残疾人保障金
14、养老保险基金
15、失业保险基金
16、医疗保险基金
17、工伤保险基金
18、生育保险基金
19、下岗职工保障金
20、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
21、区级追加、市级预算安排基建基金
2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返还政策
23、营业税返还政策
24、契税返还政策
(四)取消备案(5项)
2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6、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27、国债项目资金拨付
28、国有企业困难补助评审表
29、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7项)

一、保留事项(23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证及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
2、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3、参保人员设置家庭病床及市外转诊
(二)保留核准(14项)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5、国有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
6、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待遇
7、国有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更改和连续工龄确认
8、社会力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解散
9、劳动监察年审
10、工伤的确认
11、生产性伤亡事故报告的批复
12、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13、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
14、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准用证》、牌照
15、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的资格认证及材料初审
16、电工、焊工、起重机构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建筑登高架等特种作业人员核发操作证
17、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合格证
(三)保留审核(1项)
18、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等
(四)保留备案(5项)
19、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20、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21、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办学及管理情况
22、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23、矿山安全条件登记

二、调整事项(29项)
1、核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享受资格及待遇标准、征收养老保险费(审批改为核准)
2、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改为核准)
3、企业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改为核准)
4、下岗职工大病统筹住院医疗费(审批改为核准)
5、审核报销企业转制前退休人员住院费(审核改为核准)
6、企业职工退休(由原审批事项“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2、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7、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与第1项合并)8、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企业职工退休(与第1项合并)
9、劳动合同管理(由原核准事项“集体合同”与5、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10、企业工资协议(与第4项合并)
11、劳动合同鉴定(与第4项合并)
12、职业技能的考评鉴定(由原核准事项“核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与第8项合并为一个核淮事项)
13、职工技能考评员资格评定(与第7项合并)
14、社会力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由原核准事项“社会力量设立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与第10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15、社会力量劳动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招生广告(与第9项合并)
16、职业介绍许可(审批改为核准)
17、劳动服务企业开办(审批改为核准)
18、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审批改为备案)
19、医用氧舱报装使用登记办证(转由技监局负责)
20、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
21、压力管道制造、安装、维修、审批及发证(转由技监局负责)
22、锅炉房报建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
23、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转由技监局负责)
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及其使用登记发证(转由技监局负责)
25、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报装、修理、改造及使用登记发放(转由技监局负责)
26、压力容器操作工、常压锅炉运行人员、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转由技监局负责)
27、锅炉司炉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操作证(转由技监局负责)
28、对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检验等进行监督(转由技监局负责)
29、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方案(转由技监局负责)

三、取消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18项)
1、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收缴及确认
2、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收缴
3、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审计
5、社会保险登记发证
6、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7、企业职工调进、调出我市
8、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9、企业新工人招工录用
10、境外人员、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就业许可
11、农转非
12、市外招工
13、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确认
14、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15、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
16、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
17、外来劳动力管理
18、劳动力输出
(二)取消核准(3项)
19、调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
20、核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
21、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年检
(三)取消审核〔2项)
22、医疗保险费征缴、支付、管理
23、工人考核
(四)取消备案(2项)
24、医疗保险住院病人使用特殊检查
25、县区就业管理部门计划、报表

北海市审计局(1项)

一、取消审核(1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9项)

一、保留事项(4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职工集资建房资格审批
(二)保留审核(2项)
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款的审核
3、职工集资建房办证审核
(三)保留备案(1项)
4、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备案

二、调整事项(3项)
1、住房资金使用贷款审批(由原审批事项“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住房资金贷款的审批(与第1项合并)
3、乡镇房改试点方案的审批(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2项)
(一)取消审核(1项)
1、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二)取消备案(1项)
2、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备案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33项)

一、保留事项(4项)
(一)保留审核(2项)
1、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2、城市勘测单位验证登记
(二)保留备案(2项)
3、城市规划建设档案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备案

二、调整事项(28项)
1、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原审批事项“建设工程选址”与第8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9、10、11、12、13、14、15、16、17、18项合并成一个核准事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由第19、20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
4、详细规划(由第21、22、23、24、25、26项合并成一个审核事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由第27、28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
6、建设工程验线、验查基础、竣工验收及报送档案并出具许可文件(审批改为核准)
7、城市勘察、测量成果(审批改为核准)
8、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与第1项合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1、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与第2项合并)
1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5、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等工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方案(与第2项合并)
16、道路、桥梁、电力、热力等管线及配套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7、核发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破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8、城市雕塑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与第3项合并)
20、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与第3项合并)
2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与第4项合并)
2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第4项合并)
23、分区详细规划(与第4项合并)
24、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与第4项合并)
25、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规划(与第4项合并)
2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变更(与第4项合并)
27、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与第5项合并)
2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与第5项合并)

三、取消审批(1项)
1、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106项)

一、保留事项(27项)
(一)保留审批(6项)
1、临时用地审批
2、采矿权审批
3、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4、矿业权出让、出租、抵押
5、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经营许可证
6、铺海底电缆管道
(二)保留核准(3项)
7、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验收确认
8、核发海域使用许可证
9、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保留审核(9项)
10、建设用地收购储备
11、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
1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报批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调整)编制审核
1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核报批
15、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17、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1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初审
(四)保留备案(9项)
19、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20、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1、勘查许可证、地矿勘查工作
22、采矿许可证
23、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备
24、变更矿山企业法人
25、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
26.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7、公益性使用海域

二、调整事项(35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设定和变更登记。(与第2、3、4、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和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
3、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和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
4、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与第1项合并)
5、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与第1项合并)
6、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审批(与第7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与第6项合并)
8、建设用地审核报批(由原审核事项“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与第9、10、11、12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9、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报批(与第8项合并)
10、外资企业建设用地审核(与第8项合并)
1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报批(与第8项合并)
12、农民就业用地审核(与第8项合并)
13、土地确权及变更登记(由原审核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与第14、15、16、17、18、19、20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14、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
15、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
16、土地确权(与第13项合并)
17、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与第13项合并)
18、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
19、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
20、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与第13项合并)
21、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审批改为审核)
22、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改为审核)
23、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转让审批(审批改为审核)
2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诂确认(审批改为审核)
25、土地分等定级(审批改为核准)
26、征地拆迁补偿审批(审批改为核准)
27、普通建筑材料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审批改为核准)
28、矿产品准运手续(审批改为核准)
29、城镇基准地价评定、公告(审批改为审核)
30、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审批改核准)
31、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发放《换地权益书》(审批改为审核)
3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鉴定(审批改为核准)(由原审批事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更名)
23、国企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报批(审核改为核准)
3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审批改为核准)
35、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核准改为审核)

三、取消事项(44项)
(一)取消审批(22项)
1、土地、矿产行政复议案件
2、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3、土地调查、统计
4、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5、采矿许可证年检
6、探矿权审批
7、补办用地手续审批
8、审批征地农转非
9、土地侵权案件处理
10、核发土地监察证
1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
12、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
13、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
14、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处理
15、纠正土地违法行为
16、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17、地质勘查资格审查
18、用地选址审批
19、开发小区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审批
20、审批地类、征收耕地占用税
21、协助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2、海洋工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日常工作)
(二)取消核准(8项)
23、土地证书验审
24、土地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目标考核
25、土地监察工作报告
26、土地执法巡回检查
27、土地监察信访
28、土地监察统计报表
29、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30、照顾性减免海域使用金(改为日常工作)
(三)取消审核(8项)
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实施
32、地价管理
33、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审核
34、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达标验收
35、土地遗留习题处理
36、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管理
37、城镇及农村地籍调查、测绘
38、实地核查用地情况
(四)取消备案(6项)
39、县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情况
40、建设用地批准情况信息发布
41、地质环境监测
42、建议行政处分土地违法案件
43、移送行政处分土地违法案件
4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查处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22项)

一、保留事项(8项)
(一)保留审批(6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置
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4、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
5、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处理场
6、因特殊情况需在中午、夜间(规定时限)建筑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审批
(二)保留备案(2项)
7、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8、危险废物转移

二、调整事项(12项)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与第1项合并)
3、建设项目岸滩固体废物堆放场、处理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4、岸滩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第3项合并)
5、排污噪声排放申报登记、注册登记(由原审批事项“排污申报登记”与第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6、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注册登记(与第5项合并)
7、建设项目、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审批(由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与第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8、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与第7项合并)
9、建设项目试运行(审批改为核准)
10、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改为审批)
11、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核准改为审批)
12、废物进口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

三、取消备案(2项)
1、外地环保产品进入北海市场
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单位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北海市知识产权局<7>项)

一、保留事项(3项)
(一)保留核准(1项)
1、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发证
(二)保留审核(2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业类部分的审核
3、科技成果鉴定
二、调整事项(2项)
1、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审核改为核准)
2、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备案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2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下达市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日常工作)
(二)取消核准(1项)
2、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审批

北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一、保留审批(2项)
1、拆除人防工程
2、征收人防工程使用费(改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
二、调整事项(2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改为审核)
2、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改为核准)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局<59>项)

一、保留事项(13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2、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单位资格
(二)保留核准(2项)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
5、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及措施
(三)保留备案(8项)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外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开展业务报审备案
9、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10、房屋租赁登记
1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12、物业管理合同及小区管理办法
1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调整事项(32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审图(乙、丙级)单位资质审核申报(由原审核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图单位资质”与第2项合并成一个审核事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审核申报(与第1项合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为核准)
4、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审批改为核准)
5、建设工程施工(施工报审)及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审批改为核准)
6、房地产开发竣工综合验收(审批改为备案)
7、补充定额的审批(审批改为审核)
8、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审批改为核准)
9、外来施工队伍进驻我市注册登记(审核改为备案)
10、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审核改为核准)
1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改为核准)
12、商品房预售登记(转由房产局负责)
13、城市燃气管理审批(由原审批事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与第2项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
14、燃气用具销售经营许可(与第1项合并)
1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改为核准)
16、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理供应点)资格(审批改为核准)
17、燃气工程建设(审批改为审核)
18、市政排水许可(审批改为审核)
19、城市供水用水定额(审批改为核准)
20、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审核改为核准)
21、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审核改为核准)
22、道路路灯管理(备案改为核准)
23、房屋权属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2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核准)
25、商品房预售登记(审批改为核准)
26、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审批改为核准)
2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改为核准)
2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审批改为核准)
29、房屋安全修缮企业资质(审核改为核准)
30、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批改为审核)
31、房地产评估报告审核(审批改为备案)
32、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核准改为备案)

三、取消事项(14项)
(一)取消审批(5项)
1、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以资代劳)
2、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3、私有房屋买卖价格
4、房屋面积计算与测绘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
(二)取消审核(7项)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查工作(日常工作)
7、施工企业申办资质等级证书、增项、升级(日常工作)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年检(日常工作)
9、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手续、报考初审、审核(日常工作)
10、竣工结算审定(日常工作)
11、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日常工作)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日常工作)
(三)取消备案(2项)
1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备案(改为日常工作)
14、九大员换证

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1项)

一、保留事项(4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批准证的变更、延期及深加工结转
(二)保留审核(3项)
2、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外经贸企业更名
3、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
4、出口退税稽核
二、调整事项(8项)
1、限额内三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终止(审批改为核准)(特殊行业例外)
2、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审批改为核准)
3、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改为核准)
4、限额内补偿贸易项目合同(审批改为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进口(审批改为审核)
6、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批改为审核)
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改为审核)
8、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改为审核)
三、取消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2项)
1、入户
2、对通过边境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行使审批权
(二)取消核准(2项)
3、“三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日常工作)
4、绿卡
(三)取消审核(5项)
5、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改为日常工作)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改为日常工作)
7、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改为日常工作)
8、商务出国(境)(改为日常工作)
9、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改为日常工作)

北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北海市安全生产局、北海市口岸办公室<34项>)

一、保留事项(12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市属工交企业限额技术改造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5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下)
(二)保留核准(5项)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以下)
3、酒类批发许可证
4、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
5、家畜屠宰厂(场)建设
6、旧货市场经营
(三)保留审核(6项)
7、更新汽车优惠证、回收企业经营许可证认定
8、煤炭经营资格
9、典当行资格审核、进入与退出管理
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1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认定(180万以上)
12、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调整事项(8项)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审批改为核准)
2、市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审核(转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3、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4、进口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5、酒类运输准运证(审批改为核准)
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
7、设立拍卖机构(核准改为审核)
8、外地单位来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改为备案)
三、取消事项(14项)
(一)取消审批(2项)
1、商业企业干部任免
2、外地到我市申办内联企业
(二)取消核准(10项)
3、贸易系统单位劳资统计、工资结算审核(改为日常工作)
4、贸易系统单位工资、职工调动(改为日常工作)
5、贸易系统单位计划生育指标(改为日常工作)
6、生活美容经营资格
7、固定资产投资、报废审核(改为日常工作)
8、商业服务网点(市场)新建、技改、扩建立项
9、规划、推荐有关股票上市的企业名单(改为日常工作)
10、审核企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及章程(改为日常工作)
11、审核企业转制(指涉及产权改革方案及章程)(改为日常工作)
12、内联企业的职工办理“绿卡”户口
(三)取消审核(2项)
13、内联企业的职工户口迁入
14、内联企业的职工出国初审

北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粮食局<106项>)

一、保留事项(38项)
(一)保留审批(7项)
1、政府投资或利用国家、自治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国有资金、银行委托的以及政策性限制的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的限额内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概算调整
2、限额内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基建计划(含危房重建、房地产开发及国有、集体、自筹基建和其他项目基建计划)
3、利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
4、小水(火)电价格
5、游览参观点价格
6、强制性的中介服
7、乡镇自来水价格
(二)保留核准(9项)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9、代自治区计委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及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
10、汽车客运站收费
11、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收费
12、食盐价格
13、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14、公路汽车旅客运价
15、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徘污费
16、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三)保留审核(21项)
17、上报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概算调整等文件
18、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9、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0、申报属市事权管理的自治区本级非经营性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21、申报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础设施、环保等重点项目
22、申报中央国债、自治区、国家各项建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家开银行贷款计划
2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4、“三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审查
2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
26、申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27、公有住房租金
28、管道煤气价格及相关收费
29、城市自来水价格
30、污水处理费标
31、公交票价
32、车辆安全检测收费初审
33、垃圾处理费
34、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
35、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36、城乡用电同价实审
37、药品价格预审
(四)保留备案(1项)
38、招标采购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

二、调整事项(33项)
1、主要农产品进口计划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审批改为审核)
2、一县三区中长期规划备案(审核改为备案)
3、城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审批改为核准)
4、饭店业客房门市价格(审批改为核准)
5、医院自制药品制剂价格(审批改为核准)
6、招标采购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批改为核准)
7、餐饮业餐具集中消毒服务费(审批改为核准)
8、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审批改为核准)
9、灯用煤油价格(审批改为备案)
10、粮食种子(审批改为核准)
1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审批改为核准)
12、民用液化气价格(审批改为备案)
13、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批改为核准)
14、学生校服价格(审批改为核准)
15、电表、水表维护检修收费标准、供电、供水设施安装收费标准(审批改为核准)
16、城市垃圾清运费(审批改为核准)
17、职业技术培训费(审批改为核准)
1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审批改为核准)
19、旅游、涉外饭客房门市价格(审批改为备案)
20、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审批改为核准)
21、殡葬服务收费(审批改为核准)
22、成人中等教育收费(审批改为核准)
23、房地产建设工程监理、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收费(核准改为审核)
24、汽车维修收费(核准改为备案)
25、粮食收购价格(审核改为核准)
26、糖料蔗价格(审核改为核准)
27、北海水路客货滚装、客运价格(由原审批事项“北海到涠洲岛水路客运价格”与第28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8、北海至海口水路客贷该装运输价格(与第27项合并)
29、城市学前、幼儿、中小学收费标准(由原审批事项“城市中小学收费标准”与第30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30、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收费(与第29项合并)
31、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服务费
32、《粮食批发准入证)(审批改为核准)
33、《广西粮油外运出省准运证)(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35项)
(一)取消审批(12项)
1、属国家鼓励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企业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性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市区户口“农转非”指标
5、农村居民过渡电价
6、权力机关以外的报纸发行价
7、民营水上环市游票价
8、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9、旅游景点内游乐设施服务费
10、旅游景点内摊点管理费
11、计算机报税原表处理系统维护费
12、节日重要粮油副食品临时限价
(二)取消核准(3项)
13、出租汽车挂靠管理服务费
14、三轮车管理服务费
15、粮食关系迁移
(三)取消审核(18项)
16、申报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改为日常工作)
17、申报国家计委安排的科技立项费用、工业节能专项贷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改为日常工作)
18、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划安排及管理(改为日常工作)
19、申报国防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0、申报地方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前期工作经费、评估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1、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2、以工代赈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3、海岸线、摊涂开发利用规划(改为日常工作)
24、市人口年度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5、申报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高中、职高的年度招生计划
26、申报化肥、农药、农膜经营权
27、科教文卫体、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福
利、妇女儿童事业、商贸、旅游、粮食等行业规划(改为日常工作)
28、上报房地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信贷指导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29、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费率以及取费科目
30、上报外资基本投资计划(改为日常工作)
31、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改为日常工作)
32、足金饰品价格
33、22K以下的金饰品价格
(四)取消备案(2项)
34、保健品价格
35、化肥价格

北海市人事局(41项)

一、保留事项(8项)
(一)保留审批(4项)
1、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
2、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3、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
(二)保留核准(1项)
5、出国、出境培训
(三)保留备案(3项)
6、市辖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
7、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辞退科以下的公务员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

二、调整事项(22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工资基金(由原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与第2项合并为—个审批事项)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与第1项合并)
3、企业干部调动(审批改为核准)
4、政府工作部门表彰人员(审批改为审核)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认定(审批改为核准
6、确认各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改为核准)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龄(审批改为核准)
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改为核准)
9、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审批改为核准)
10、人才招聘信息(审批改为核准)
11、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审批改为核准)
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变动(审批改为审核)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病退、退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改为审核)
14、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待遇(审批改为审核)
15、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改为审核)
16、驻市中、区直单位调入干部、毕业生落户(审批改为审核)
17、企业聘用制干部(审批改为备案)
1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或赴港台地区定居一次性离职费(审批改为备案)
19、推荐自治区以上奖励表彰人员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核准改为审核)
20、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正处级事业单位科级及机关科以下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及职位职数(核准改为审核)
2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核准改为审核)
22、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核准改为审核)

三、取消事项(11项)
(一)取消审批(11项)
1、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人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案
2、高校、计划内自费生择优录用
3、确定事业单位人员政治级别
4、从机关、企事业工人中录用国家干部
5、从民办教师中录用公办教师
6、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
8、企业干部退休
9、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1、外地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北海市就业

北海市法制办公室(17项)

一、保留事项(4项)
(一)保留审核(2项)
1、负责审查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二)保留备案(2项)
3、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4、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它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委托书
二、取消事项(13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对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各行政机关核发许可证
(二)取消核准(5项)
2、对报送给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审查
3、接受投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
4、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收取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费
6、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行为,决定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取消审核(4项)
7、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协调
8、负责清理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9、审核北海市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0、定期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取消备案(3项)
11、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12、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13、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

北海市司法局(23项)

一、保留事项(12项)
(一)保留核准(2项)
1、涉台公证审批
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保留审核(10项)
3、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颁发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6、公证员年度注册
7、律师资格考核授予
8、律师执业证颁发
9、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10、设立变更、注销律师事务所
11、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
1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二、调整事项(2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审批改为核准)
2、法律援助(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7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所得进行罚款
3、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有违法所得进行罚款
4、撤销错误公证书
5、受理公证复议
6、受理律师复议
7、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二)取消审核.(1项)
8、律师违法执业惩处
(三)取消备案(1项)
9、公民代理登记

北海市公安局(93项)

一、保留事项(15项)
(一)保留审批(7项)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
4、剧毒物品储存、使用、运输许可证、购买证
5、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禁行路段机动车辆和在指定时间内指定行驶路线和方向通过和行人及车辆申请过桥、路段通行证
7、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二)保留核准(2项)
8、机动车登记
9、机动车驾驶证
(三)保留审核(1项)
10、经营“网吧”
(四)保留备案(5项)
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情况
12、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和人员情况
13、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单位情况
14、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材料
15、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调整事项(72项)
1、外国人签证、办证(由原审批事项“外国人申请延期停留”与第2、3、4、5、6、7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外国人居留证(与第1项合并)
3、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与第1项合并)
4、外国人签证变更(与第1项合并)
5、外国人多次签证(与第1项合并)
6、外国人旅行证(与第1项合并)
7、外国人入出境证(与第1项合并)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证、办证(由原审批事项“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与第9、10、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9、台胞证延期(与第8项合并)
1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多次入境签证(与第8项合并)
11、台胞暂住加注(与第8项合并)
12、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由原审批事项“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与第1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与第12项合并)
14、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爆破工程安全许可证”与第15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购买证及爆破员作业证(与第14项合并)
16、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特种行业许可证”与第17、18、19、20、21、22、23、24、25、26、27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17、拍卖业的设立(与第16项合并)
18、旅馆业的申办(与第16项合并)
19、复印打字的审核(与第16项合并)
20、印刷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1、刻字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2、刻制公章(与第16项合并)
23、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开业(与第16项合并)
24、典当业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5、金银首饰加工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6、桑拿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7、信托寄卖业的经营(与第16项合并)
28、治安管理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影剧院的设立”与第29、30、31、32、33、34、35、36、37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29、美容美发室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0、迪吧业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1、酒吧的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2、录像厅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3、茶社的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4、桌球室开办(与第28项合并)
35、0K厅(与第28项合并)
36、舞厅(与第28项合并)
37、电子室(与第28项合并)
3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由原审批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与第明39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3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与第38项合并)
4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原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与第41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与第41项合并)
42、出海船舶户口薄、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出海证件年审制度(由原审批事项“出海船舶户口薄、出海船边防登记簿”与第43、44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43、出海船民证(与第42项合并)
44、出海证件年审制度(与第42项合并)
45、核发《安全防护设施合格》(由原核准事项"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工程验收”与第4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46、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图纸(与第45项合并)
47、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由原备案事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与第48项合并为一个备案事项)
4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与第47项合并)
49、准予迁入证明(审批改为核准)
50、临时居民身份证(审批改为备案)
51、烟花炮竹销售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52、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53、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审核(审批改为核准)
54、新设公共汽车线路的审定及调整(审批改为核准)
55、车辆申请“三超”通行证(审批改为核准)
56、机动车延缓使用(审批改为核准)
57、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及施工作业(审批改为核准)
58、举办大型集合、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审批改为核准)
59、边境通行证(审批改为核准)
60、进出港边防签证(审批改为核准)
61、小型船舶喷刷船牌号(审批改为核准)
6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消防安全(审批改为核准)
63、暂住证(核准改为备案)
64、经济民警建队、哨位和编制(核准改为审核)
65、选调经济民警和经济民警小队长以上干部任免(核准改为审核)
6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核准改为审核)
67、保卫组织的设置或撤销、领导骨干的调动或配备(核准改为备案)
68、将机动车辆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登记(核准改为备案)
69、居民户口登记(核准改为备案)
70、居民身份证(审核改为备案)
71、户口迁移证(审核改为备案)
72、全市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使用情况及持枪人员情况(备案改为审核)

三、取消(6项)
(一)取消审批(3项)
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经营
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二)取消核准(3项)
4、门牌、楼牌编制
5、长期居住证(“绿卡”)
6、经济民警小队长以上干部训练

北海市统计局(2项)

一、保留备案(1项)
1、对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的统计报告制度作出的具体要求
二、取消审核(1项)
1、划分大中型工业企业

北海市卫生局(35项)

一、保留事项(15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二)保留核准(6项)
4、医师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
6、健康证
7、村级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
8、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精神药品购用卡
9、毒性药品的使用
(三)保留审核(4项)
10、医师资格证书
11、医疗广告内容初审
12、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械、洗消剂卫生许可
1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保留备案(2项)
14、外埠食品登记注册证
15、医疗单位自配制剂
二、调整事项(18项)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2、一般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3、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
5、水泥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7、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改为核准)
8、乡镇企业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审批改为核准)
10、食品广告证明(审批改为核准)
11、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改为核准)
12、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审批改为核准)
13、建设项目卫生许可(由原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与第16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14、生产经营单位单项新增食品项目审批(审批改为审核)
15、建筑材料实施放射卫生防护强制性标准认定证书(核准改为审核)
1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认可书(原核准事项与第13项合并)
17、出生医学证明(核准改为备案)
1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审核改为备案)
三、取消事项(2项)
(一)取消审核(1项)
1、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
(二)取消审核(1项)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北海市农业局(北海市乡镇企业局<18>项)

一、保留事项(8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保留核准(4项)
2、农药经营许可证
3、产地检疫合格证
4、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5、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及二级以下)
(三)保留审核(2项)
6、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一级)
7、农业机械培训许可证
(四)保留备案(1项)
8、包装种子或代销种子
二、调整事项(9项)
1、植物检疫证书(审批改为核准)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种子生产许可证”与第3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3、种子经营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
4、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5、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禽蛋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配种经营生产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7、农业技术项目推广(第7、8两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8、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及农业技术项目推广(与第7项合并)
9、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准改为审核)
三、取消核准(1项)
1、饲料准产证年检

北海市林业局(19项)

一、保留事项(7顶)
(一)保留审批(2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
2、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保留核准(1项)
3、山界林权证书
(三)保留审核(4项)
4、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5、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6、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7、使用林地许可证

二、调整事项(12项)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有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无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与第1项合并)
3、木材运输证(由原审批事项“区内木材运输证”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4、出省木材运输证(与第3项合并)
5、森林植物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原审批事项“森林植物检疫证”与第6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6、产地检疫合格证(与第5项合并)
7、松树采脂证(审批改为核准)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审批事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与第8项合并)
10、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证(由原审批事项“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区内运输证”与第11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11、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出省运输证(与第10项合并)
12、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改为核准)

北海市水产局(27项)

一、保留事项(10项)
(一)保留审批(6项)
1、渔业船舶注册登记
2、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各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3、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4、渔业捕捞许可证
5、国有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
6、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
(二)保留审核(4项)
7、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许可证
8、新建、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渔船
9、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10、专项捕捞许可证

二、调整事项(16项)
1、水产苗种人工繁殖、选育生产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2、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与第1项合并)
3、珍珠保护区捕捞作业、珍珠贝种苗采捕、收购、运输和销售(由原审批事项“珍珠保护区捕捞作业”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4、珍珠保护区内珍珠贝种苗采捕、收购、运输和销售(与第3项合并)
5、珊瑚保护区内采捕、珊瑚运输、收购(由原审批事项“珊瑚保护区内采捕”与第6、7项合并为一个
审批事项)
6、珊瑚运输(与第5项合并)
7、珊瑚收购(与第5项合并)
8、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收购、出售利用许可证(由原审批事项“水生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利用许可证”与第9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与第8项合并)
10、渔业船舶检验,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审批改为核准)
1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船员证书审换证(审批改为核准)
12、划定禁航区(审批改为核准)
13、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审批改为核准)
14、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审批改为核准)
15、在渔港水域内划定安全作业区(审批改为核准)
16、渔业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审批(1项)
1、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审批渔港水域内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

北海市水利局(15项)

一、保留事项(10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取水许可
2、河道采砂许可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保留核准(1项)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监督、评定
(三)保留审核(4项)
5、向水体设置排污口
6、限额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审
7、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
8、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四)保留备案(2项)
9、县级水土保持规划
10、县级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
二、调整事项(2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为核准)
2、限额内县、区及直属单位水利工程技术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3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年度计划用水
(二)取消审核(2项)
2、河道整治
3、河道行洪障碍物

北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公室(1项)

一、取消审核(1项)
1、非国定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指标

北海市旅游局(含银滩度假区管委会)(13项)

一、保留事项(3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旅游饭店涉外经营资格
(二)保留核准(1项)
2、星级饭店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
(三)保留审核(1项)
3、旅行社经营资格
二、调整事项(3项)
1、旅行社营业部经营资格(审批改为核准
2、旅游团队定点单位(定点饭店、定点餐点商店、旅游车队)经营资格(审批改核准)
3、旅游项目建设申报、审批和管理(审批改为审核)
三、取消事项(7项)
(一)取消审批(7项)
1、“一日游”经营资格
2、投资项目审批
3、规划审批
4、企业审批和管理
5、进口物资审批
6、导游证颁发
7、旅行社旅游广告刊登

北海市外事办公室(北海侨务办公室<14项>)

一、保留事项(14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审批北海市(含一县三区)科级以下经贸、科技等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2、审批国(境)外一般人员来华考察、洽谈经贸业务或进行科技交流事项,并发出邀请函。
3、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审批。
(二)保留审核(3项)
4、审核北海市(含一县三区)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报市领导审批。
5、审核邀请国(境)外相当于国内副厅级以上人员或非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并报自治区审批。
6、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审核
二、调整事项(3项)
1、确认侨属企业(审批改为核准)
2、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原核准事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与第3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3、确认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与第2项合并)
三、取消事项(5项)
(一)取消审批(2项)
1、确认“三侨生”升学考试加分
2、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二)取消审核(3项)
3、审核北海市副厅级以上人员出国、赴港澳事项,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
4、审核上报印支难民投亲事宜
5、审核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定居

北海市教育局(53项)

一、保留事项(9项)
(一)保留审批(3项)
1、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2、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式样及生产厂家审批
3、高、初中招生计划审批
(二)保留核准(3项)
4、核发高中毕业证书
5、职业中专毕业生资格、毕业证书验印
6、职业中专新生录取
(三)保留审核(3项)
7、中小学教师系列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
8、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减免
9、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调整事项(24项)
1、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原审批事项“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2、初中毕业证验印(与第1项合并)
3、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及新生免试入学审批(由原审批事项“职业高中招生计划”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4、职业高中新生免试录取(与第3项合并)
5、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由原审批事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高中段以下(成人)的文化类培训机构和助学班、办学点等”与第6、7、8、9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
6、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初中和面向中学的各种培训班等。(与第5项合并)
7、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解散(与第5项合并)
8、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高中(与第5项合并)
9、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办学层次,改变专业、扩大规模、更换(与第5项合并)
10、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由原审批事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校长和主要负贵人审批”
与第11、12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11、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与第10项合并)
12、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人选审批(与第10项合并)
13、职业中专学校设置及招生计划(由原核准事项“职业中专学校设置”与第14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14、职业中专招生计划(与第13项合并)
15、普通中专学校及新专业设置(由原核准事项“普通中专学校设置”与第16项合并为一个审核事项)
16、普通中专新专业设置(与第15项合并)17、教师资格(认定与资格证审批)(审批改为核准)
18、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学校(审批改为核准)
19、职业高中毕业证验印(审批改为核准)
20、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审批改为核准)
21、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改为核准)
22、申报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示范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核准改为审核)
23、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准改为审核)
24、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论报告,教育机构创办时的原始投入,验资报告(审核改为备案)

三、取消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8项)
1、教职工辞职
2、教职工辞退
3、干部调配审批
4、干部退休审批
5、津贴补贴审批
6、现代教育技术装备规划、配备、管理
7、中小学生集体订购的教材教辅资料
8、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教学实验项目
(二)取消核准(8项)
9、中小学校长上岗培训
10、中小学教师培训
11、干部转正定级
12、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供应计划
13、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
14、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
15、学校卫生经费预算
16、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
(三)取消备案(4顿)
17、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8、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
19、社会力量举办机构申请刻印、审批机关出具证明,由公安局审批,刻制完后,持印章式样到教育部门审批办学机关备案
20、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往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北海市文化局(25项)

一、保留事项(9项)
(一)保留审批(7项)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项目审批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一般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出国展览
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藏品的测绘、临摹、拍摄、复制项目
5、营业性演出场所
6、音像制品经营
7、特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二)保留审核(2项)
8、文物经营
9、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调整事项(10项)
1、营业性演出许可(由原审批事项“营业性演出”与第2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2、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与第1项合并)
3、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改为核准)
4、文化经营许可(由原审批事项“美术品及其他文化经营”与第5、6、7项合并为一个核准事项)
5、礼仪服务(与第4项合并)
6、业余文化艺术培训(与第4项合并)
7、艺术摄影经营(与第4项合并)
8、印刷、打字复印开办审批(转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9、乒乓球、羽毛球经营(转由市体育局负责)
10、图书报刊零售、出租(转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取消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4项)
1、音乐茶座开办审批
2、音乐咖啡厅开办审批
3、音乐酒吧开办审批
4、餐饮业附设卡拉0K厅开办审批
(二)取消审核(2项)
5、有赞助的美术品经营许可初审
6、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审核

北海市新闻出版局(17项)

一、保留事项(6项)
(一)保留审批(2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其它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或者广西打字复印许可证
(二)保留审核(3项)
3、广西成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许可证、准印证
4、广西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5、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书报刊)
(三)保留备案(1项)
6、记者站设立登记
二、调整事项(1项)
1、一次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10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广西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二)取消审核(9项)
2、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电子出版物)
3、出版、复制音像制品
4、出版复制、进口电子出版物(光盘)
5、创办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
6、公开发行的报纸增版
7、公开发行的报纸变更
8、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的增刊
9、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的变更
10、驻市记者站年审及报刊年审

北海市广播电视局(14项)

一、保留事项(5项)
(一)保留审批(2项)
1、审批卫星接收设置并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保留审核(3项)
3、审核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4、审核视频点播许可
5、审核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
二、调整事项(1项)
1、卫星接收许可证年审、验收和年检年审辖区内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改为核准)
三、取消事项(8项)
(一)取消审批(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
2、审批县级以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并负责工程验收
(二)取消审核(6项)
3、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组建、开发和管理方案
4、审核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台新增频道
5.、办理卫星地面接收站、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安装使用,以及录像放映出租
6、组织稿件审听、审读、审看、审评
7、审核设立非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使用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的功率频率(频道)等技术指标
8、托运、邮寄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

北海出口加工区筹建办公室(1项)

一、取消事项(1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建设、技改项目及建筑、建设项目收费

北海市档案局(10项)

一、保留事项(3项)
(一)保留审批(1项)
1、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二)保留核准(1项)
2、档案馆、室达标升级
(三)保置备案(1项)
3、档案备案
二、取消事项(7项)
(一)取消核准(6项)
1、档案开放
2、档案公布
3、档案利用
4、档案鉴定
5、档案教育培训
6、档案系列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
(二)取消备案(1项)
7、档案权属变更

北海市防震办公室(2项)

一、保留审核(1项)
1、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调整事项(1项)
2、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审批改为审核)

北海市二轻联社(1项)

一、取消审批(1项)
1、属下企业民主选举厂长时,对企业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企业选举后,对选出的结果进行批复

北海市供销社(4项)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取消核准(3项)
1、化肥经营
2、烟花炮竹归口管理
3、废旧金属回收
(二)取消备案(1项)
4、老旧报废汽车回收

北海市民族宗教局(22项)

一、保留事项(14项)
(一)保留审批(2项)
1、恢复(更正)民族成份
2、境外宗教捐款批准权限
(二)保留核准(4项)
3、宗教教职人员服刑期满恢复履行宗教职责
4、清真饮食服务企业改变服务方向
5、举办宗教培训班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三)保留审核(4项)
7、民族定点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报
8、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项目
9、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
10、宗教社会团体登记
(四)保留备案(4项)
11、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
1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13、认定、晋升宗教教职工人员
14、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从事教务

二、调整事项(4项)
1、占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改为核准)
2、扩建、改建、回建寺庙教堂(审批改为核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留宿人员、财务管理(由原备案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与第4项合并为一个备案事项)
4、宗教活动场所内留宿人员(与第3项合并)

三、取消事项(4项)
(一)取消核准(3项)
1、民族发展资金
2、壮、汉语文牌匠收费
3、选送教徒宗教学习
(二)取消审核(1项)
4、民族定点企业技改贴息贷款申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名词解释

审批事项:

指审批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对相对人申请某种权利、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行为,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事项。审批事项一般有指标、配额等特殊限制。审批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事项:
指核准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对相对人申请某种权利、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行为,进行确认的事项。核准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没有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准许申报单位实施。

审核事项:
指审核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上级机关或同级其他机关审批的事项。审核是整个审批程度的中间行为,最终审批权不在本行政机关。上级或同级机关事先确定一定的条件,要求下级或与此业务相关的同级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本机关意见,或将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

备案事项:
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及其他文件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办理或者完成的事项,以存备案查。备案事项通常只要求报告单位提供材料,是否实施该事项,怎样实施,不需指定机关事先同意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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