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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府[2002]5号
印发《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职责权力,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股(含委托管理)企业的改革。
第三条 企业改革实施前应先立项
(一)立项申请由拟改革企业提出,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批。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自接到立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要市政府资助解决企业改革资金缺口的,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在批复立项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方项。
(二)立项申请在报国有投资主体的同时,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改革企业的立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企业提交的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资产负债情况等);
2、企业拟改革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
3、企业改革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第四条 立项申请批复后,制定实施方案。
(一)公司制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二)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购买方的情况;
3、购买的条件、比例;
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5、付款方式、期限;
7、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
8、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9、有关政策要求等。
(三)企业兼并方案,属同一投资主体、同一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企业国有投资主体会同兼并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制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
2、兼并的目的、作用及体现的效果;
3、债权债务的处理;
4、被兼并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处理;
5、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由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制定方案,市属企业的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四)企业关闭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关闭的主要原因;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企业关闭后善后处理;
7、有关政策要求等。
(五)企业破产方案,,由拟改革企业具体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础情况;
2、企业破产的主要理由;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以上改革方案在报批前,均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方案制定并完成规定的程序后,申报审批。
(一)企业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核,国有投资主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1、对改革方案的总体意见;
2、对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的意见;
3、对抵押、担保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4、对其他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的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转市经贸局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报送的方案应附送有关资料。
1、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报告、购买方的验资报告、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2、企业兼并方案,应附送兼并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被兼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被兼并企业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3、企业关闭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主要抵押权人和税务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4、企业破产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书。
第六条 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和协同企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国有投资主体,包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实施方案》(肇办发[2001]7号)中所列的风华集团公司、星湖股份公司、肇工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肇通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旅游集团公司、中旅集团公司、外贸集团公司等八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以及肇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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