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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东政发〔20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高效公正。
  第三条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的;
  (五)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的;
  (七)投诉人不满意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设立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对投诉的受理工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设置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部门要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中心投诉,也可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投诉。投诉人投诉时,要据实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及人员,以及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项及时办理或转交办理。
  (一)对投诉受理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要及时给予答复。
  (二)对需要转交办理的投诉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被转交部门必须在接到转交投诉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机构。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者交办机构说明理由,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经调查核实,国家公务员确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的,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和年终奖金,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处理;
  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作为部门行政效能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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