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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5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
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下列市区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五)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
(二)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采用定向选拔、公开竞聘等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处罚的;
(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单位)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财务总监受聘后,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一切关系,并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企业(单位)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参与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
(六)审核企业(单位)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审核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八)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九)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单位)与财务、资产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并对重大财务、资产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企业(单位)对财务、资产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五)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参与企业(单位)下列事项决策前的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六)工程项目建设、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运用政府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材料、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八)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财务、资产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受聘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内作为市国资办下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国资经营预算。
财务总监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应抄送财政、审计部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劳动关系,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无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按任职企业(单位)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单位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总监不得干预企业(单位)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企业(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事项为:
(一)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二)企业(单位)财务、经营成果、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三)企业(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及时制止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单位)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二)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在企业(单位)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的;
(四)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接受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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