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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
硬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住房建
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投资改造或开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地产交
易手续费、市政设施排污费、施工占道费、投资方工程招投标管
理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
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投资者。在符合第二
条规定基数的基础上,投资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返还比例提
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应收费用的50%收取。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按应收费用的30%收取。
第七条 重点开发建设地段,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
含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第八条 供配电贴费经电业部门批准后可减免。
第九条 私有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施
工队伍。
第十条 私有投资者有权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对旧城改造所建的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除原动迁、回迁面积外,其余新增面积价格全部放开。
第十二条 凡在松原市投资和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买商品
房有关证明可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城镇户籍。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及教育、卫生、文化、体
育等公益项目,除执行上述政策外,还可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
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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