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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02〕7号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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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四月二日


 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宣传贯彻《规定》,落实消防职责,规范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我省宣传贯彻《规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和《规定》为依据,推动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从根本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二、领导机构
  贯彻实施《规定》涉及各行各业,任务重、责任大,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宣传贯彻《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亚德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谢宝耀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刘先进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张小宏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宣传贯彻《规定》工作领导机构,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规定》工作。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3月25日至4月10日)。为了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我市将于3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印制下发有关宣传资料,指导基层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出墙报等多种形式,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月1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街道、乡镇、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督促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单位按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逐一核定后,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登记录入要使用省统一制作的电脑统计软件,以便综合和信息共享。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单位认真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加强清查,督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范围而未及时申报的单位按时申报。此项工作应在4月2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分类指导,狠抓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落实《规定》所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单位进行试点,按《规定》有关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以推动各行业各单位都能按《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5月2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验收本地方、本行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认真进行总结。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社会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依法治火的又一有力法律依据,也是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配套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规定》宣传贯彻到每个基层单位。
  (二)狠抓重点,兼顾一般,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全面加强对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湛各单位要带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带动社会各行业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各县(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湛江市公安消防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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