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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全省各级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共同关心、支持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促进农村稳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即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3、取消屠宰税。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省将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

  “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全省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的,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改革后,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

  (三)两项调整。

  1、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严格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对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在农民认可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

  各地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已经考虑了树影地的因素,根据国家“绝不允许重新丈量土地”的基本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原则上不重新核定树影地;对个别植树造林和树龄变化较大的地方,确需重新核定不作为计税面积的树影地宽度的,一般要掌握在3 10米的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本地树种、树龄和林带走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为计税面积。对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和经国家批准并已签订合同的退耕还林(草、湿)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调减,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县(市)政府审批;机动地调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市)政府审批;对调增的计税土地面积,由村或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市)政府审批。以县(市)为单位,调减、调增面积不超过5%的,县(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备案;超过5%的,要经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联合审批。农民承包地的调减、调增,要落实到村、到户。

  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改革后,不允许保留不征收农业税的机动地、预留地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明确改革前已经长期发包的机动地、预留地在改革后的农业税缴纳问题,明确纳税主体。

  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税面积划分旱田、水田、菜田等3个地目。县、乡两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和征收任务应同步调整。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 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的特重灾乡(镇)、村,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1997年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作为评定计税常产的依据。具体按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其他农作物的价格比,将其他农作物产量折算成主粮产量,以折算后的主粮亩平均产量为当前农业税计税平均常产。旱田、水田、菜田按地目分别核定常年产量。对核定的计税常产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农民认可。

  (3)合理调整税率。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县农业税税率适当从低确定。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以现行省政府确定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0.84元/公斤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今后,如市场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与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主粮价格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减负幅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国有农场(含监狱、劳教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据实测定常产,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行调整。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负水平征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2、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取消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生产、流通)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适度进行调整。

  (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1、村干部及误工人员(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补贴、五保户(包括因公致残应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人员)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

  2、各地农业税附加比例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议、培训费开支,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

  3、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严格管理使用。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工作量大的地方,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干部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减轻负担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的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大改革,必须综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确需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业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要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合理调整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兴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省级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补助乡村的经费开支,任何一级都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及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不良债务化解工作。对农村债务问题,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探索解决办法。要严格把握政策,严禁强行回收农民承包土地,以地顶债。农民也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其附加,原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对历年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偿还”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清回的税款归还国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清回的收费尾欠也要首先用于偿还集体债务。各地要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村级财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六)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必须明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缴纳应税款项。财政部门应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农业部门应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告知农民应缴纳税费的义务和权利。农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经国家、省批准的非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外的任何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都有权拒绝缴纳。

  (七)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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