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提高我省农业的外向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总产量和农业人口均占全国第一位,农业生产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全省的对外开放水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看还比较落后,整体水平不高,开放意识不强,观念陈旧;产品出口档次低、质量不高,大宗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国际竞争力不强,农业生产和流通组织化程度较低、信息渠道不畅;2001年我省农产品出口占全国的比例不足2%;农业利用外资项目金额少、项目小,招商方式落后、缺少对外投资合作母体,农业技术劳务输出等外投项目少,发展较慢等。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省农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肉类、蔬菜、花卉、水果等产品出口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农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将会对国内农业生产特别是小麦生产带来一定冲击,不仅加大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的压力,也将对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提出新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必须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积极吸收外资,加快“走出去”步伐,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农业向集约化、效益型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农业经济的国际化水平。
  二、进一步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4.实行农业扶持政策。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优势农产品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投入,通过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
  5.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农户有权对承包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化、租赁、入股等形式合理流转,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6.鼓励获准经营粮食、棉花的企业从事粮食、棉花的批发经营、代储代销、建立配送中心等各种经营业务,鼓励粮食、棉花加工、流通企业和大型养殖企业到粮食、棉花主产区建立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棉花产销关系。积极培育粮食、棉花市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棉花市场的依法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7.加快建设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土地出让、贷款贴息、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民营企业创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对创办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在用电、用地、用水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8.在全省范围内开通鲜活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坚决取消农产品运销过程中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努力降低运销成本。凡需经检疫后方能运输的动、植物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发证后,在省内沿途不得重复检疫,坚决杜绝公路“三乱”。
  9.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对经农业部等8部委联席会议审定的内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生产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确认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报批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
  10.建立和完善保证出口创汇的“三个体系”,即疫情疫病防治体系、药物残留检测监控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基地,推行从养殖场、农田、果园、林地等原产地到出口离境的全过程监管,规范动植物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林、兽药的管理与使用,严禁使用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农、林、兽药,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各级政府对“三个体系”的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证。
  11.积极实施农业标准化工程,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主的农业标准化体系。支持帮助外向型农业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原产地标记保护等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取得国内外的质量许可证、检疫注册和卫生注册,获得国际市场“通行证”。
  12.大力发展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各级工商、民政部门要为农民经纪人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手续,适当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申请注册农产品品牌。
  13.建立健全以科技和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集成度,大幅度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全面提升产业水平。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培训的投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用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省财政每年都要专项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农业先进技术推广的应用资金。鼓励农业科研推广机构、科技经济实体、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承包、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14.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构建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收集网络,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网络资源,构建全省性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农户发布国际、国内市场主要农产品市场供求,进出口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国别等有关情况。
  三、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产品出口
  15.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结构。以调整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为重点,大力发展优质小麦和高蛋白、粮饲兼用、高油、高淀粉等优质专用玉米生产,积极发展高蛋白、高油大豆生产;加快推广长纤维高品质棉、抗虫棉等棉花新品种,努力扩大其生产规模;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优质小杂粮;积极引进推广国外名优水果品种;大力发展无公害畜牧业,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6.加大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结构调整项目的拨款投入和贷款贴息,市级财政也要拿出一定的资金进行支持。加快实施“种子工程”。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优质农(畜)产品的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加大引进国外良种的力度,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禽繁育基地,建立健全推广体系。
  17.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和河南各地不同的资源条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骨干企业为主体,集中投入,进出结合,引进技术,提高质量,扩大出口,重点发展具有优势的畜禽类、豆类、蔬菜、林果、中药材、花卉、食用油籽、烤烟等及其制品。
  18.支持大宗优势农产品及其加工企业出口。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对我省出口农产品实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出口重点农产品给予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研究落实。各省辖市政府也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工作力度。农产品出口配额逐步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倾斜;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安排出口退税。切实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
  19.经认定的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可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建立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等方式,真正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
  20.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保护我省农业安全。为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由省财政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建立我省反倾销应诉资金。
  四、鼓励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2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林果、花卉、中药材种植和加工,优良种畜种禽,粮食、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果蔬饮料、蛋白饮料的开发和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和生产。
  22.加大招商力度。由省计委牵头,省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库建设,推出能发挥河南优势、有吸引力的项目对外招商。所有农业招商项目免费在河南农业信息网、河南省招商网公布。
  23.鼓励外商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4.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5.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出让金,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缩短出让年限、期满续期出让的措施或采取“年租制”交纳。
  26.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省会城市投资的上述项目,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在省会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上述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省开办其他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五、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支持农业企业对外合作
  29.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选择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和特色农业,利用我省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境外投资建厂、进行资源开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建立境外农业投资合作基金,对能发挥我省资源、技术、劳动力优势的境外农业合作项目予以扶持。对农业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取消购汇限制,免做外汇风险审查,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
  30.积极开展农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农业劳务输出,积极为农业企业争取外经经营权,建立劳务输出人才培训基地。农业、外经贸部门要尽快为农业“走出去”提供政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和与国际中介组织的联系,积极为农业企业牵线搭桥。
  31.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支持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跨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