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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2]4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以来,我区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不断推动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市、县住房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三是一部分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太小,营运收益无法维持管理机构自身的正常运转;四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委员组成、具体职责以及会议制度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执行。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方案应包括管委会、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直属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
  管委会委员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同级房改办具体承担。管委会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为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对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如下调整。
  各地级市、地区行署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管理中心是直属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不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中心设立后,原各地区行署、市、县(市、区)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撤销。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的县(市)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改组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须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作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设区城市的区不设立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定级定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应严格按照《通知》和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实施。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暂由管理中心集中代管,并逐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的管理方式过渡。
  在机构调整中,要注意做好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现有人员调整安置,以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稳步实施。管理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对现有人员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的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按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负责妥善安置。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后,同级房改办作为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地政府定编定级,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监管。
  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定期对帐、信息查询、向职工发放统一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和实行年度公报等,为社会提供监督渠道。
  要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设置,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监管。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凡未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其资金转存到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为保证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机构调整前财政和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要做出计划,逐步补缴到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企业要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抓好乡镇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全面缴存登记。凡未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登记的,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缴存登记,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和单位,要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
  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切实做好机构调整前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前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不能因为管理机构的调整而停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相关政策,包括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还款方式等。同时,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完善抵押登记和担保等手续,切实降低贷款的各项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的负担,鼓励和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
  五、加大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回收力度
  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区仍有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11.83亿元。为此,各地一定要按照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大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催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收回。
  六、加强领导,保证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全部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将于今年11月对各地的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在机构调整中,各地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的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各级建设、财政、房改、监察、审计、编制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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