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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47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0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
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精神,在我区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更多的款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使这项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健康发展。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募集款物帮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困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促进公益事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这项工作能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区性的集中捐赠活动,负责全区范围内捐助款物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地)对口支援。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础。各城市和县城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5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大院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当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不设点的各机关、驻桂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监督制度。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捐助款物管理使用社会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情况,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维护捐助者权益,保护捐助者的参与热情,以确保社会捐助工作的建康发展。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捐助款物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捐助款物真正落实到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手中。
五、落实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以及仓储设施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部门预算给予保证。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得以常年开展下去。
六、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捐助活动是一项公益事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为捐助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募集物资及时发运;交通部门对运送救灾或扶贫济困物资的车辆(区内的或区外对口支援的)一律免收过桥、过路费,有关手续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自治区交通部门办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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