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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甘政发(2002) 17号 2002年3月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
强领导,强化管理,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调动干部积极性、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其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严格的工资发放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将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凡拖欠工资的地方,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和更换小轿车,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同时,政府主要领导要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作出说明。
三、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的过快增长。地县各级领导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从严控制财政负担人员编制。超编地县一律实行负增长,其他地县实行零增长。对现有超编人员、各种聘用、借用人员和临时工要坚决予以清理和辞退,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机构改革到位后,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供给经费,切实建立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财政约束机制。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发放口径。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历年拖欠部分要认真清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制定年度补发计划,逐步消减欠发工资数额。地方自行出台的各类地域性津(补)贴项目,均不属于国家要求必须保证的职工工资发放考核范围,不得进入拖欠职工工资统计口径,也不得将发放这类补贴、津贴所引起的资金缺口作为财政赤字在财政决算中反映。凡历年有拖欠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工资的地县,必须坚决取消或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制定出台的区域性津(补)贴项目。
五、适应公共财政要求,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编制。各地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行部门预算,依照职工工资、基本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合理安排支出,优先保证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职工工资性支出,不得在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支出硬缺口,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的办法搞建设。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省上要限制或逐步降低要求地县专项配套的比例。
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对通过增加财政收人,调整支出结构,财力仍不能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困难县,省、地两级财政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最低财力保障制度给予支持。对收入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地方,通过加强资金调度,采取提前调拨部分资金的办法帮助解决。
七、实行职工工资发放专户管理。地县各级财政必须在同级国库开设“工资性专户”;将本级财政收入用于发放职工工资部分、预算外或其他调入资金、年度预算增收、超收收入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以及上级财政预拨资金等必须全部纳入“工资专户”管理,实行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工资发放。有关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八、全面推行职工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统发范围,尽早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发范围。继续做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的工作,保证教师工资的优先足额发放。
九、建立确保职工工资发放的财政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对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行分月考核、年终奖惩的办法。对省上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实行“以奖代补”、提前调拨资金等方式给予帮助后,仍不能实现当年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除通报批评外,年终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力处罚。
十、建立健全工资发放情况通报和督查制度。继续实行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地县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对工资发放相关统计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要给予财力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立省对地县职工工资发放督导制度,省上将向拖欠职工工资的地县派驻督导人员,采取长驻或巡查办法,及时反映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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