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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
(龙政综[2002]435号)



  为深入贯彻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1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在不低于3万元的条件下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外商投资企业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5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作限制。(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标明有效期限和核定筹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内资企业注册时仍在筹建期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筹建许可证,待筹建完毕后,核发营业执照。(4)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公司。(5)民营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允许企业名称冠“龙岩”市名。(6)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允许跨行业经营。(7)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审批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8)在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先照后证”(即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改革办法。属市直部门的管理审批(核)权限,除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委托下放的以外,其余全部委托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入区企业的审批(核)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办理,不能委托下放给开发区的审批(核)事项由开发区负责统一代办。
  二、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9)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各类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参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投资上述行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优先优惠提供工业用地
  (10)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工业建设。(11)市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得净收益部分,足额征收后通过财政渠道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并减半收取城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免收征地不可预见其他费。(12)允许企业3年内分期缴交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期缴交比例不低于50%;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建期间可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成投产后3年内分期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清后即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凡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政策的企业,若5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交优惠政策所减免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部分。(13)允许企业采取租用办法解决工业生产中的临时性用地问题,租用期满后可续租,或改租用为出让使用权。(14)开发区和外资企业报批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属市、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的先缴后返还;新办企业征地费用属市、县(市、区)政府收取的一律减半。(15)允许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属于市级以下机构认定的,有效期限从原来的1年延长到2年;属于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从其规定。(16)非行政划拨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不计算租金。(17)经省级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发耕地,自求耕地占补平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除上缴中央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分成的20%部分可以缓交,待项目投产并产生效益后补交。每个县(市、区)设立2~3个市级工业园区。凡入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市级以下收取的部分、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以下部分缓交。(18)在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符合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项目,以及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地价每亩2万元;个别影响较大的特殊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免费提供工业用地,土地差价由市财政贴补。五类项目为:①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3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500万元以上;②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③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④经法定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⑤单个企业就业人数超过500人。
  四、实行新办工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19)新办属于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以上优惠外,视前期工作的情况适当安排前期费用。(20)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认定年份起3年内农业特产税足额征收后,通过财政渠道给予扶持;对其扩大再生产的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1年。(21)县级以上开发区和工贸小区内取消所有市级以下(含市级)行政性收费。
  五、鼓励发展规模工业
  (22)对新设立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达到规模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增加工业投入;对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23)对新设立的实行产业化经营,且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24)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对新组建的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公司,其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
  六、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25)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列入国家或福建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扶持。(26)凡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项目贷款总额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通过财政渠道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
  七、支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宣传营销
  (27)经宣传主管部门批准,本市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开展广告宣传,广告费用给予减半优惠。(28)对获得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或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的企业,按每获得一个机构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
  八、实行企业联合年检制和重点企业执法检查报批制
  (29)实行企业联合年检制,采取“一门受理,配套表式,并联审核,一口收费”的年检方式。(30)对被列入市重点新增长点项目和成长型企业等的重点企业(具体范围由市计委、市经贸委确定),实行检查报批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市、县(市、区)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市、县(市、区)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进行协调,该减少的减少,该合并的合并,可以采取一次性联合检查的办法。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1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
  九、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给予特殊礼遇
  (31)凡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本市个私企业主和外来投资者,对其本人使用的1部小车免交龙岩市境内除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外的市、县级所征收的道路通行费,并安排其本人每年一次免费体验,对其子女在我市初中、小学校就学实行自主择校。(32)由政府出资,定期组织对本市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外出考察;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照顾,其中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市外投资者或主要经营者授予“龙岩市荣誉市民”称号;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工业发展会议等重大会议和重要研讨会,按一定比例邀请各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家参与。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企业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切实保护好投资经营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本规定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属于县(市、区)的投入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入,前五年由市财政负担,后五年由开发区财政负担。同一项目贷款只能享受一种贴息,不能多头重复享受。
  十一、本规定涉及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十三、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2年11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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