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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青办发〔2002〕007号
  成文日期:2002-06-2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间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在社区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为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社区民间组织是指由组织和个人在街道、居委会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民间组织。其中包括,街道自下而上形成的票友队、健身武术队、老年文艺队、美术活动小组和球类活动小组等以文化、艺术、健身为内容的自发组织,居委会的小型托老所、托教所、敬老院、体育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站等从事社区公益事业的自发组织。当前,社区中很多自发开展活动、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民间自发组织,一方面因为没有合法身份,其活动得不到广泛认可,积极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其活动行为不规范,给社区规范管理带来了困难。已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缺乏系统规划,随意性较大,影响了社区工作的效果。同时,社区建设中存在政府推动力不断增强与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与社区自治宗旨、社区软硬件不完善与居民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等矛盾。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为依据,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大胆开拓,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化程度和民主自治水平,努力解决社区管理层次低、社区服务队伍不稳定、服务不经常、载体缺失等问题,引导社区民间组织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管理力度,构建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主管单位。对已经正式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对社区中客观存在但达不到依法登记条件的民间自发组织,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职责。
  (二)探索建立合理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根据社区现有民间组织和民间自发组织的情况,按照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民间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探索建立以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居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网络体系,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市、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增加对社区民间自发组织的管理职能,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履行培育指导职责。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范围内举办的民间组织实行块块管理。自上而下依照规定或经上级批准成立,且已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老龄协会、志愿者协会、计生协会和残疾人协会等仍按条条管理。(三)建立科学的社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标准的社区自发组织,按规定纳入规范登记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根据社区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自下而上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级核准备案。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管理办法,对其活动内容、方法、范围、原则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与居委会一起对其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实施有效管理。
  三、加快培育发展,实施全方位整合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的调查研究,掌握底数,分析问题,寻求对策,结合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市提出的任务,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明确民间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二)积极发挥现有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要及时向已经规范登记的市、区市两级民间组织通报社区建设的需求信息,引导其积极投入社区共建,与社区民间自发组织形成合力,为社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广开门路,提高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化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福利和体育等民间组织。
  (四)重点扶持为社区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自发组织。各区市可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转变为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予以奖励。重点支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
  (五)搞好政策研究,为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深入调查研究,着重解决民间组织在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收费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以保障自身生存和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劳保、医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新路子,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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