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市政发〔2002〕102号 2002年7月10日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在河道乱采、采挖的现象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防洪和铁路、公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管道等重点基础设施的安全,也影响西安的对外形象。为了确保汛期公共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中国西安·西部最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陕政发〔2002〕34号紧急通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发〔1982〕1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河道安全和采砂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采砂秩序,取缔非法采砂活动,逐步建立依法管理、安全有序的采砂秩序,确保防洪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领导是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是否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了法制轨道。

(二)是否存在多部门管理、多头收费、责任不清等问题。

(三)是否有无证采砂,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等行为。

(四)有无近堤、毁堤采砂,在禁采区乱挖滥采等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有无威胁铁路、公路桥梁及其它跨(穿)河道建筑物的河道采砂行为。

(六)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淘金、取土、爆破、钻探、采矿等活动是否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深度开采作业,对在河道内堆放的弃渣和采砂形成的坑、潭是否按要求复平。

(七)有无毁田采砂行为,有无在铁路、交通部门和其它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采砂秩序的工作从7月5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历时20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政府组织水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管理、经贸、铁路、交通、通讯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水务局7月8日《关于西安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一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水务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阶段(7月15日——7月25日)为抽查验收阶段。在各区、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水务局、监察局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抽查威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对西铁分局管内的9处重点采砂取石场点逐一进行核查,确保防洪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对非法采砂查处不力、清理整顿走过场的县区、乡镇,要追究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由市水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全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清理整顿采砂秩序作为当前确保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坚决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保证防洪工程和跨(穿)河桥梁、码头、管线等建筑物的安全,保障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各级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规的宣传,特别要对采砂者加强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内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严禁只收费不管理或以罚代管。对非法采砂活动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威胁防洪工程及跨(穿)河建筑物安全的采砂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规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让、承包采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砂者提供装卸、运输、电力、机械等服务。凡因采砂威胁铁路、公路、桥梁、防洪工程、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水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河道管理和采砂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的弃渣弃土等,必须要求及时清理;对采砂造成河道内形成的坑、潭、土堆要及时平复;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确保防洪安全。 (四)制定合理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的河道制定科学的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并规定禁采期。对未做出规划的河流及河段,不得批准采砂,对砂石资源枯竭或不宜开采的河段要彻底实行禁采。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水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经贸、铁路、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服河道管理部门管理、拒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地方黑恶势力团伙庇护的违法当事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严厉打击。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检查监督中发现地方保护,以及与非法采砂者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砂打击力度,对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依法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