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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2〕89号 2002年7月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就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含临潼、阎良区)政府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分批次统一征用;需要拆迁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建设部门组织拆迁安置;征用、拆迁腾出的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给建设单位。


二、城6区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继续按现行规定程序,由建设单位向计划、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定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批次报批征地,按项目实施供地。在临潼、阎良区和5县辖区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全部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报批时须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定点文件。


三、对2002年3月28日前已经办理了立项、规划定点手续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经完成了征地呈报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一)依据计划、规划部门的立项、定点文件,原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已经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完成征地工作后,继续按原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原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


(二)已在计划、规划部门办理了立项、定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在依法按批次报批完成征地工作后,继续为原建设单位办理用地划拨手续;


(三)已在计划、规划部门办理了立项、定点手续的科技、工业项目及旅游度假区的特定旅游项目,上述经营性项目中属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经特别批准的,在依法按批次报批完成征地工作后,继续为原建设单位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四)已在计划、规划部门办理了立项、定点手续,土地位于城6区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依法按批次呈报批准后,在公告征地的同时发布供地信息,如果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出资征地,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供地,对原建设单位的前期投入据实给予补偿;没有新的用地意向者时,可以继续为原建设单位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如果原建设单位使用的相同用途土地有闲置的,批准征用的土地全部转为政府储备土地。


(五)已在计划部门立项,尚未完成规划定点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土地位于城6区的,可以继续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征用土地依法按批次呈报批准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六)新申报的项目,计划部门可以按投资管理规定继续立项,规划部门可以继续定点,供地手续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今后凡符合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含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反对各自为政,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引资项目、政府储备土地的立项、规划和统一征地,都要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为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为西部大开发、西安大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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