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2〕 1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云计收费〔2002〕67 3号文件规定的免交收费项目外,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以下相关费用:
   (一)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文化、广电部门收取的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对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收费、专业技术资格培训及考试等收费,劳动保障、人事等主管部门应制定减免办法,酌情予以减免。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减免优惠,有下限收费标准的要按最低下限标准执行。
   四、省直其他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本系统、本部门可能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收费,提出相应的减免办法,报省财政厅、省计委备案。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制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建设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各收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于12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计委。
   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及时公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征和减征的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