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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2002年10月10日)

深国资委〔2002〕6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更好地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运

营机制,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特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

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方针,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选择少

数资产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好、领导班子得力的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

任制度,发挥企业集团在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

集团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

选择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企业集团,通过授权经营,形成规模经济,使授权集

团成为优化行业和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为重

要目标,加大企业重组力度,培育名牌产品,拓展市场份额,避免盲目扩张和

过度多元化,在市场导向下,使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3.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授权经营要立足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积

极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构造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4.有利于建立与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要大力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

构,减少管理层次,搞好资本运营与生产经营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

核指标体系和经营者激励机制,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到实处。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的条件
  授权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我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业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在竞争性行

业中重点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二)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持续的市场占有

率,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属

于基础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20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

上;
  (四)效益较好,近三年年均总资产报酬率在5%以上,基础性行业的企业

利润总额在1.5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利润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特殊

企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企业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经营班子具有较高的决

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方式和程序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授权经营的国有资

产的出资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市国资委的办事

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人是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公司董事

会或经营班子依法管理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二)市国资委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国资办根据条件提出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名单,报市国资委批准;
  2.由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确认授权经营资产的数额;
  3.由拟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提出授权经营方案,上报市国资办;
  4.由市国资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授权经营方案组织调查和可行性论证

,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办上报的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6.市国资委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7.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
  实行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并实行外派

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设置董事会的,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由政

府资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司管理人员等组成。董事、董事长的选拔

和任免参照市属资产经营公司董事、董事长的选拔和任免办法进行。
  (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经营班

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和任免参照市属资

产经营公司董事、董事长的选拔和任免办法进行。

  (三)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向授权经

营集团公司委派监事,实行一监多企。监事会依法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活动及集

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

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派出的公司监事,其工资、奖金和

其他福利由派出单位决定和发放,从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中列支,所有任职监事

不得在所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四)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应于每年一月份前,向市国资委报

告上年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工作情况;年度内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公司应于年初制订公司当

年的全面预算和上年的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公司的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

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

  (五)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要建立适应市场运行的经营机制,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并根据集团整体发展思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突出发展主业,加大科

技投入,更新技术,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不断壮大和发展国有资产。
  (六)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精简机构,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架

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重大决策权、人事

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一)重大决策权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享有我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中赋予资产经营公司的重

大决策权,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发行债券、担保、投资等重大事项,实行备案报告制度

,具体办法在授权经营合同中规定。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

股企业担保需与其他股东联合进行。在共同担保中,其担保比例不得超过其股

权比例。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向与主业无关的企业及境外、外省企

业进行投资。若确需进行上述投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公司的产权转让、

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呆烂帐核销。
  (二)人事管理权
  实行董事会负责制的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雇员,总经理的选拔,在公开、公

平、公正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审计、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董事长

提名,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经

理依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三总师"及公司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依照有关

规定聘任或解聘。
  (三)资产收益权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对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行使投资收益

权,所得收益用于企业滚动发展。
  市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按规定向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收取利润。
  (四)资产处置权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享有我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中赋予资产经营公司的资

产处置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通

过对所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和资产重组,不断强化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增强

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应当报市国资办备

案。

  六、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考核和奖惩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经营合同约定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实行年度

审计和任期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一)年度考核
  1.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年度考核以企业会计年度为考核期间。
  2.年度终了,市国资办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

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对公司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

审计。市国资办依据审计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进行效

绩评价,并对审计报告中出现的保留事项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报告。

  3.市国资办根据审计报告、效绩评价报告和调研报告向市国资委报告授权

经营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的评价结果和考核意见。
  (二)任期考核
  1.任期考核期间为授权经营起讫日。
  2.任期结束后,由市组织人事、资产等主管部门委托市审计局对授权经营

集团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任期内企业经营业绩,资产保值增值,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授权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审计结束后,由市组织人事、资产等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被授权人

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写出评价报告,呈报市国资委。
  (三)考核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率


  3.特殊指标: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性质,设置符合企业实际的考核指标。
  (四)奖惩
  市国资委对完成授权经营各项考核指标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依照规定给予奖

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授权经营合同中规定。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有关考核指标或者违反合同规定造成

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企业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构成犯罪的,提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下属企业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

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权益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

虚增利润、虚列支出、隐瞒真实情况的;
  5.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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