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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厦规[2002]62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

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厦门市城市规划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1990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章建设,经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

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

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以内(含3%),按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5%以内的(含5%

),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的,按违法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三、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1995年4月22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

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定而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

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

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和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违法建设状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按

土建工程总造价60%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

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处罚幅度: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

造价60%罚款

  未经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处罚幅度:按5000-10000元罚款

  临时建设逾期,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3.受到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建设予以

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

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

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

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四、2002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2002年7月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及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

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

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

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

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

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2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

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

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内(含3%)

,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上-5%以内(

含5%),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

比罚款1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5%以上-10%以内

(含10%),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

分比罚款2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

10%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10%以上,对城市

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

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未取得或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3.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

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

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

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五、对违章、违法建设的时间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等作为

判定依据。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二○○二年 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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