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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京价(政)字[2002]3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市政府第5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

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

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

可以委托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定价目录》

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县的价格听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一、义务教育学杂费;
  二、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和供暖价格;
  四、城市主要交通的轨道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小公共除外)和出租小汽

车票价;
  五、公有住房租金;
  六、主要园林景点故宫、十三陵、八达岭、颐和园、天坛门票价格;
  七、国家计委委托的和市政府要求听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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