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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事局: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认定考试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人事部,现将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合格标准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为76分,试卷满分为150分。

  二、认定考试材料的报送

  (一)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1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年限证明。

  4、高级技术职务证书(聘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5、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年限的证明。

  6、发表的房地产方面的论文或专著(论文复印件,并注明刊载的刊物名称、刊载的期数及页码。专著原件。)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要求,逐项填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情况汇总表。

  (三)各地在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检查原件,上报时可提交复印件。个人申报材料,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复核。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联系电话:(010)88083152 68318963 6831896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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