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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02]1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和医疗保健,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现将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京组通[1991]20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局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0]45号)规定,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和医疗保健,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区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确保每年有一定的休息疗养时间。
  二、各单位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在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现职区县局级主要领导干部每年的休假安排计划,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要认真组织实施。要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在督促、检查各单位认真落实干部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应各类人员需求的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应各类人员需求的休假疗养方式,健全休假疗养制度。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保证各项医疗保健措施到位。并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工作人员加强体育锻炼,增加身体素质。
  五、原京组通[1991]201号文件第八条中“休假时间包括星期日”改为“休假时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休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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