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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2〕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要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规定农民应尽的义务,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的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以镇区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20%以上。

2、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3、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

(四)规范和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不同负担者的常年产量。具体核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镇区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应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用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重新确定后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

5、任务下达: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

6、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即“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费用,主要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筹集。农业税附加按农业税正税的20%比例带征。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愿意耕田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农业税附加和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区管村用,由镇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主要由村集体收益解决。

(七)实行村内事务一事一议制度。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举办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推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制度。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要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取消种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

(二)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编制。

要对镇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区机构的人员,要坚决彻底清退,超编人员也要按照精减任务坚决精减。镇区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和精减人员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压缩比例精简人员,以达到减员增效,减少镇区政府财政负担的目的。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税费改革后,要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级支出。

(三)调整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

要调整村办学校布局,适当撤并学校,小学凡达不到12个班、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一律实行撤并,并逐步向小学24个班、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规模发展。要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实教职工编制,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

(四)明确市、镇(区)、村三级支出范围。

1、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继续调动镇区、村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市级财政在担负市级院校的教育投入及运行经费的同时,对镇、村学校实行教育经费包干;镇级财政担负镇级教育的投入及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经济发展较快、收益较好的村,原来由村级经济收益中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做法继续保持不变。经济发展滞后的村,其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镇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2、村干部报酬、行政办公经费及村道路等基础设施所需支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经济基础较薄弱的村,其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区财政解决。

(五)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

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及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督促各镇区严格依法征税、精简机构、精减人员、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市财政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农田面积比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水乡、埔田等镇以及其他镇区中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发展教育事业和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在认真做好特殊困难户补助、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扶持力度,增加对贫困户子女入学读书的经济援助,鼓励各镇区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幼有所教。

五、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镇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由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准备,扎扎实实开展每一步骤的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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