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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政发[1997]1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001年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再次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公布如下:
一、 省取消政府性基金9项:
1、供配电贴费(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
2、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财文字[1991]151号文);
3、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部财商字[1994]453号文);
4、电力建设费;
5、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省政府1993年第40号令);
6、地方重点交通建设资金(省政府苏政发[1992]165号文);
7、消防设施建设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1999]43号、苏财综[1999]28号文);
8、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省政府1991年第17号令);
9、就业调节金(省政府苏政发[1997]31号文)。
二、取消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5项:
1、河道清淤费(锡政发[1998]102号文);
2、煤气统筹费(锡政办发[1995]26号文);
3、征土粮差(锡政发[1988]198号文);
4、劳务开票手续费(锡价费[1996]23号文);
5、新开港地占用国家航道青坎土地占用费(锡价费[1993]37号文);
6、社区服务证书年检费(锡价费[1999]118号文);
7、社会团体年检费(锡价费[1993]14号文);
8、有线广播配套费(锡价费[1994]12号文);
9、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锡价费[2002]120号文);
10、用户内部供水管网检验试压费(锡价费[1996]5号文);
11、向经营货运代理配载业务单位收取联网服务费(锡价费[1997]1号文);
12、市各党政机关培训费(法定培训除外)(锡价费[1999]146号文);
13、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锡财行[1995]13号、锡劳技[1995]13号文);
14、有线电视预置费(锡价费[1995]16号文);
15、产权转让综合税费(锡国改[2001]5号文)。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金)标准5项:
1、建农基金降低为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执行(苏发[1998]10号文);
2、社会负担公共事业费降低为按上年销售收入的4‰执行(苏发[1998]10号文);
3、规划技术服务费降低为营业房每平方米1.0元、工业厂房每平方米0.8元、住宅房每平方米0.7元、工程投资额0.7‰(苏价房[2001]225号文);
4、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考试、评审费降低为评审人数201人以上的,按高级180元/人、中级80元/人、初级30元/人执行,评审人数在100—200人之间的,按高级280元/人、中级140元/人、初级50元/人执行(苏价费函[2002]62号文);
5、治安联防费按下限标准执行(苏价费[2002]204号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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